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布《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情况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在98天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和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该省新规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劳动保护内容、以及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措施更加具体,可操作性更强。
浙江新规完善了女职工生理特殊时期的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足月胎儿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孩加15天。
浙江省新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此外,新规定还要求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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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