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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刚过世 债主就拿借条找上门!

2017.07.04 09:371747

时间:2017年6月20日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2016年11月27日,家住桂林市榕荫路的林民过世。一个年轻人拿着两张共计12万元的借条找上门,说是老人生前欠下的债。老人的妻、子对这纸债务并不认可,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案情回放

2016年11月27日,家住桂林市榕荫路的林民过世。许辉拿着两张共计12万元的借条找上门,说是林民生前欠下的债。老人的妻子秦红、儿子林建对这一债务并不认可。

林民生前曾在兴安县某景区工作,与许辉的父亲是同事,双方因此结识,但并不太熟。2011年,林民说要做一个项目,口头承诺用自己在龙船坪小区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先后向许辉借了12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1月之前归还。据许辉称,这12万元,也是林民卖那套房子给他的变相定金。2013年,因为原先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快到了,两人重新签下了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8万元和4万元。直至2016年底,许辉从朋友处得知林民已经过世。

但秦红和林建则表示,二人均不认识许辉,林民也从未提起过这笔债务。由于借条上日期的矛盾及为何会出具两张借条,二者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了怀疑。同时,二人对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也有许多疑问。

对于抵押的房产,林民在2013年确实继承了一套房产,但在2015年已经转手卖与他人。过世时,其名下并没有房产。秦红在与林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2016年,秦红将该房改房以88元的价格转让给儿子林建。对于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民是否留有遗产等问题,双方均有不同的意见。

2017年1月,许辉以民间借贷纠纷向秀峰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现场

原告:二被告应在各自继承的份额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对于借条上还款日期是“2013年元月前”,落款日期却“2013年11月”,原告认为,该日期矛盾是笔误,双方的原意是2014年1月前还款。至于为何写成两张借条,许辉解释称,林民说过一段时间就有钱了,到时先还4万元,所以写了两张。原告律师表示,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就应当提出笔迹鉴定,但至今未提出,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直接采信该证据。

原告律师称,许辉在2016年还在不断向林民催款,所以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许辉表示,其给林民打电话,但一直不接,所以都是短信催他。并且向法庭展示了他的手机短信纪录,记录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至7月30日,许辉一共发了14条短信追问“钱的事”。

随后,许辉拿出了一段2016年2月向林民催要欠款或房子的手机录像视频。在这段视频中,林民面对镜头,表示“过了年十五再与许辉联系”。许辉进一步问:“再见面搞什么?”林民答:“见面谈还款的事情。”

庭审中,许辉认为两被告有所隐瞒,“林民生前曾经提出要拿房产抵债。”经法院到房产部门核实,林民在2013年确实继承了一套房产,但在2015年已经转手卖与他人。过世时,其名下并没有房产。但随后,事情再次出现转折。许辉称,被告林建名下的房产,应当是林民及其妻子的共同财产,林民“有生前转移转产,躲避债务的嫌疑”。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秦红在与林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民明知其负债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88元)转让给儿子林建是不合法的。

被告:不承认借条及短信、视频的真实性

二被告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借贷关系的合法、真实存在。第一,原告提交的两张借据无法证明系林民本人签署且为林民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该证据内容并未载明借款用途、交付方式,故无法证明该借款真实、合法存在;第三,借款的时间本身就是矛盾的,不符合逻辑,侧面印证该借据是虚假制作。对于未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律师表示,“笔迹鉴定是需要对比本人笔迹,因为林民已经去世,故没有申请笔迹鉴定。”

被告律师认为,即便债权真实存在,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1日起算,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对于许辉提供的短信及视频,被告律师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视频拍摄未经当事人同意,未经过任何形式的公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被告律师认为林民可能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制了该视频。结合前述证据的诸多疑点,被告代理律师推断,本案债务很可能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林民去世,故举证责任应当在原告。

对于林民究竟有没有遗产这一焦点问题,被告律师认为,即使债权真实存在,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林民并无遗产可供继承,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那套过户给林建的房改房,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这套房产是经合法程序过户到林建名下,不是遗产且与本案债务无关。

法庭:两被告都有偿还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短信、视频和借条互相印证,证实了原告许辉与林民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已实际发生。被告虽提出诸多质疑,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综合双方举证情况,对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案借贷系真实发生,但借条上关于时间的矛盾与常理不符,应为笔误。根据双方的举证,并不能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具体还款时间。故本案的还款时间应当从出借人向债务人催促还款之日起算,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的次日(2016年1月21日)起算,本案原告许辉于2017年1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故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被告秦红与林民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秦红对此笔债务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林民个人债务或非法债务。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笔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秦红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此外,被告秦红、林建作为借款人林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如上述房屋属于遗产,则不放弃相关权利,此表态应视为二被告不放弃对林民财产的继承。故二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林民的本案债务。至于那处房产是否属于借款人林民财产或遗产,因房屋已经过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主张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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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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