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尚不知坠楼产妇在生前经历了什么,也不知医院与家属究竟孰是孰非,我们只知道李丽云的去世完善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希望坠楼孕妇的离去能成为拨开医疗关系迷雾的一束光。
——小佳说
8月31日,孕妇跳楼身亡,一尸两命。新闻发酵的这天,正好中元节。
据报道,她曾因疼痛难忍要求剖腹产而被家人拒绝,死者丈夫则表示曾告诉妻子实在不行就剖腹产。医院和家属各执一词,真相扑朔迷离。
怎么生孩子,到底谁做主?
一、意外死亡的待产妇,是否还有真相
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和医院的声明,26岁的孕妇马某于8月30日住院待产,经过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检查后医护人员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图片显示产妇也有签字确认)。
同时其丈夫延某在后面写有“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并在后面签字按手印。
8月31日18时,由于疼痛难忍,产妇马某双手扶着肚子跪在地上,紧随而来的医生和家属扶起马某,并劝说马某进入分娩中心。19时马某再次走出产房,期间医护人员紧随出来,在众人的劝说下,马某再次进入分娩中心。
“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医院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
8月31日20时左右,马某坠楼身亡。9月4日下午,公安机关初步排除他杀,系死者自己跳楼身亡。
二、不同的孕妇死亡,只是死法不同
无独有偶,家属拒绝剖腹产的案件早有发生。
2008 年 11 月 21 日下午,怀孕九个月的孕妇李丽云因为呼吸困难,被其同居者肖志军送到医院治疗。医院经过诊断,发现孕妇患有重症肺炎,产妇和胎儿都有危险,必须马上进行治疗并为保证胎儿安全需立即剖腹产。因肖志军身无分文,医院决定为其妻免费治疗,但肖志军仍然拒绝签字同意医院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在长达 3小时的僵持过程中,医院经过多方劝阻,肖志军仍置之不理。当晚7点20分,李丽云终因重症肺炎导致心肺衰竭而死。
两起事件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区别。跳楼的孕妇马某为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因病去世的李丽云则显得被动很多。
李丽云案发生时《侵权责任法》尚未修改,医院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而未采取措施。
在她去世的两年后,《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只是同居关系的肖志军被排除在了近亲属的范围外。
所以,类似案件中很多人质疑,孕妇本人在而且意识清醒,医院为何非得家属签字呢?另外,真到了紧急情况无法取得家属或近亲属意见的,医生也可以在履行相应程序的前提下采取医疗措施。
三、家属没签字,医院能不能手术?
一般,若无患者或近亲属签字医院是不能随意手术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实务中运用很广泛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剖腹产显然属于手术类型的一种,医院在进行剖腹产手术之前,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孕妇马某和丈夫都在知情同意书中签字表示不进行剖腹产,这种情况下,医院是不能对其进行剖腹产手术的。法律这么设计,也是为了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不过,法律对签字的规定比较模糊,《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征得患者同意,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则要求患者和家属都签字确认。再者,《侵权责任法》使用的是近亲属的法律概念,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使用的却是家属和关系人。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并不相同。
即便如此,恐怕医院也很难全身而退。医院作为共同场所,应对产妇尽安全保障义务,但结果却是产妇自行跳楼了,医护人员显然没有尽到看护责任,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科是产妇的鬼门关,也是世相人情的浮世绘。”本案不该为激化医患矛盾添油加醋,本案也不该成为指责患者家属的典型案例。
我们尚不知坠楼产妇在生前经历了什么,也不知医院与家属究竟孰是孰非,我们只知道李丽云的去世完善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希望坠楼孕妇的离去能成为拨开医疗关系迷雾的一束光。
律师简介
桂芳芳律师,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巾帼律师志愿团成员、AFP(金融理财师)持证人。桂律师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纠纷的研究与解决,法律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成功处理过多起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婚姻家庭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桂律师还是私人财富管理领域法律专家,致力于家族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研究与诉讼、非诉服务,多年来授课数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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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