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不离身,信用卡却在千里之外被刷39万元。储户魏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怪事,他发现后立即报警,但案件至今未破。
为此,魏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39万多元损失。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针对这起盗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要担责,赔偿原告存款损失39万多元,并支付利息。
储户魏先生起诉说,事发当天,也就是2016年10月29日15时30分许,他发现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卡里的存款“飞了”。当天14时49分、15时13分和15时14分,魏先生的这张借记卡被人盗刷三次,共计395657.24元。这三笔交易均发生在香港。
因这张卡是在厦门一家银行办理的,因此,魏先生发现被盗刷后,立即向该银行反映情况。当天16时53分,魏先生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但至今尚未侦破。
据魏先生说,2016年10月29日12时他在湖南省郴州市,自13时30分左右驱车高速回厦门。2016年10月30日零时,魏先生到厦门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作笔录,并向警官出具其银行卡。
近日,魏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全部损失,并要求银行支付利息。不过,银行答辩说,魏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被盗刷卡,而且,即使存在盗刷卡,魏先生本人也存在过错。
法庭查明,卡在香港被盗刷之时,魏先生人还在湖南。案发当天的12时55分,魏先生还在湖南省郴州市通过ATM取款5000元。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应该承担责任,赔偿魏先生存款损失39万多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储户卡被盗刷,为何银行担责?
法官说,本案讼争的银行卡系于2016年10月29日14时49分左右在香港发生交易,而魏先生在当天12时55分在湖南郴州ATM取款5000元,由此可以推定,该卡在较短的时间内,横跨两个省份城市同时被取款、消费,若非存在伪卡,该交易实属不可能发生。所以,可以认定,案发当天讼争银行卡系被他人使用伪卡进行消费、取款。
因此,一审判决认为,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现因本案系他人使用伪卡进行消费,所以应认定银行未尽保护储户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从而直接导致魏先生银行卡被他人使用伪卡进行消费、取款,银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标题:人在内地卡在香港被盗刷储户状告银行 卡不离身39万没了银行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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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