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导致1人牺牲、14人受伤的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4·22”草原大火3名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火灾中的伤员正陆续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接受治疗。
2015年4月22日,西乌珠穆沁旗高日罕镇发生一起草原火灾,受灾牧民达90户。在大火扑救过程中,因风大火急以及现场风向瞬间突变,导致1名干部不幸牺牲、12名干部不同程度受伤,另有2名扑火牧民受轻伤。
此次草原火灾起因系公路维修作业中,工人因使用明火违章操作导致,由此形成的案件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涉案的3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目前,西乌珠穆沁旗已向灾区调运饲草料以及蒙古包、帐篷、棉被等生活用品和物资,正在妥善安置受损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救灾饲草料和物资还在调运中,经济损失评估工作也在同步进行。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中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
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