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类社交软件的发展,视频流通愈加方便,轻轻一点就可观看转发。但是,小视频也会给我们带来大麻烦,这名上饶男子就摊上了。
近日,信州一居民为博人眼球,随手转发了一条小视频,不料想为自己惹上了大麻烦,不但被公安机关传唤,还被处以拘留10日,究竟这是什么视频呢?
11月1日,信州公安在例行巡查中发现,在一微信群中某成员在群内发送了一条引起众人不适的视频。该条视频内容立刻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鉴定,此条视频为暴恐音视频,该网民涉嫌传播暴恐音视频。民警立刻着手对涉嫌违法网民进行身份核查,通过综合研判,最终确定该网民为家住信州区的男子李某。
经周密部署,民警依法将李某传唤至分局进一步调查。经对李某进行细致调查,民警判定李某不具有恐怖活动人员条件。对于自己为何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李某开始十分惊讶,不知自己有何违法行为。民警告知其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及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后,李某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交代了事情经过。
据李某交代,这条视频是在一美容群微信群中看到的,他起初观看也是为满足自己好奇心,之所以转发只是为博人眼球,没想到居然这么严重。根据李某违法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李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暴恐音视频”到底是什么
早在2014年3月,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1.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通告》指出: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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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