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11月8日
地点: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由:组织考试作弊
案情:有人想考驾照,却又担心自己理论考试过不了,就找到了驾校教练连某,希望她帮助自己顺利通关。连某随即通过联系他人,以使用针孔摄像头等设备的方式予以作弊,顺利地通过了驾照理论考试,而连某则从通过考试的学员中收取好处费。
案情回放
今年52岁的连某是浙江温岭人,在当地一所驾校当教练。2016年4月,连某的一名学员陈某担心自己文化程度低,无法通过驾考理论考试,希望连某帮她想办法。
当时她俩身边另一个学员听说了此事,就告诉连某,一个外号叫“超”的30多岁的男子或许能提供帮助。
连某事后联系了这名叫“超”的男子,电话中,“超”告诉她,自己可以帮忙搞定考试,费用为5000元,如果陈某没有通过考试,他就不要钱。
后来,在连某的穿针引线下,“超”指导陈某使用纽扣式针孔摄像头、无线耳机、无线发送器等设备,以作弊的方式通过了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
顺利通过考试后,陈某给了连某5500元,连某拿了500元的中介费后,将余下的钱通过微信转给了“超”。
接下来,连某一发不可收拾,不仅介绍自己的学员,还把其他教练的学员介绍给“超”及江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每人每次她都能得到约500元的好处费,合计获利约3000元。
4月21日,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了连某。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10月18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系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后,浙江省台州市法院系统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庭审现场
1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审判长敲响了法槌,庭审开始。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连某孤身一人,并没有委托辩护人。看上去,穿着一身黑色镶边卫衣的她显得很瘦小,表情很冷静,在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时声音很清晰。她对各项指控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连某与人结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了招揽学员
“被告人连某,你的职业是什么?”审判长问道。
“是一名驾校教练,名下有3辆教练车。”连某说。
“如果通过驾驶证科目一或科目四的考试,分别收取多少费用?如何交钱的?”
“科目一是5500元,科目四是4500元,我的学员都是他们直接通过微信转过来的,其他教练的学员,都是由其教练把钱打给我。”
“所有经过你介绍的学员通过了考试,你有没有收取好处费呢?”
“有的有,有的没有。”
“如果没有好处费,你为什么如此积极‘帮助’学员通过理论考试呢?”审判长又问道。
“我所在驾校设在农村,来报考驾驶证的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很多人害怕自己无法通过驾驶证科目一或科目四的考试。如果理论考试总通不过,就会让人觉得我这个教练水平太差,以后就没人到我这里来学车了。”连某认为,介绍学员在驾考中作弊是为了更好地招揽学员。
而公诉人却不这样认为:“连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主要是奔着利益去的,无论是连某自己的学员,还是通过连某介绍的其他教练的学员如果通过作弊顺利通过理论考试,每人每次她都能收取约500元的好处费,人一多,获利就更多。”
不知作弊是犯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连某的行为的定性产生了争议。连某认为驾驶证考试中作弊应该与学校里的考试作弊一样,最多受纪律处分,并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则认为,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把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连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连某均无异议。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认定连某的犯罪事实,连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
公诉人建议,连某在与“超”等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连某作最后陈述:“我一时糊涂,做出这样的事情,我会吸取教训的!”说着,眼泪不住地往下流。
这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至于如何定性以及会判处何种刑罚,审判长表示将会纵观全案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该案未当庭宣判。
案后余思
“严禁作弊”这一概念似乎从学生时代开始,逢考必提。在不少人印象中,考试作弊会被处分,但却怎么也和犯罪挂不上钩。
考试作弊行为入罪,就是因为原有的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规制各种形式多样的考试作弊、舞弊现象以及割断因考试作弊而形成的非法利益链条。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许是被判罚的案例少,有些人仍抱着侥幸心理进行作弊。就此案来看,如果连某继续通过组织考试作弊的方式让更多未经过正规驾驶理论培训的人拿到驾驶证,你是不是会惊出一身冷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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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