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不能乱穿,不仅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对别人的生命也不负责!
成都一名67岁的老年男子因为横穿马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不幸去世。此人也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1月17日,锦江区法院向媒体通报了此案。据悉,这是成都首例此类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时,遇行人陈某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某均受伤,后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
法院判处
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肇事。然而,除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易导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造成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也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为了关爱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共同创建文明和谐交通环境,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横穿马路致他人死亡被判刑,那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怎么判?
新闻多一点
安徽一老太横穿马路被撞伤 法院判其承担三成责任
2017年8月3日消息,安徽芜湖一老太横穿马路时被电动车撞伤,因对方离开现场交警认定对方全责,随后因赔偿问题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结果却有些出乎她意料。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太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案件证据的一种,本案中老太未按规定横过道路,从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减轻电动车车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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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