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多名居民摩托车接连被盗,经调查发现,竟是“奇葩”教师组织俩学生所为。11月16日、27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案,后判处涉事教师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6年4月,建始县某学校教师黄某邀约其班上学生姚某、罗某(均未成年)采用剪线搭火的方式盗窃摩托车,于4月13日至21日,共在建始县境内盗窃二轮摩托车六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9714.80元。作案时,剪线搭火主要由黄某实施,作案工具由黄某提供,黄某通过网络销售,并给姚某、罗某分得一定赃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五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相关被盗主,黄某给被盗主赔偿了一定损失或予以修复,六被盗主均对其予以谅解。经鉴定,黄某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轻度发作),在该案中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该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即是否是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是否应该适用缓刑产生较大分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50%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综合分析犯意的提起、赃物的销售、赃款的分配均系被告人黄某所为,直接的窃取行为主要由被告人黄某所为,以及被告人黄某与同案犯系师生关系、其行为对同案犯会产生明显影响等事实和理由,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不属组织未成年人犯罪因而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黄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自首、取得被盗主谅解及多次实施盗窃等从轻、减轻和从重多个量刑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黄某组织其学生实施犯罪,与教书育人的基本职业道德严重相悖,社会危害性较大,为真正体现法院判决具有的普遍指引功能,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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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