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60公司的“水滴直播”平台被爆在多数被拍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直播。12月14日,360官方向现代快报记者证实,“自2017年12月14日起,水滴平台将暂停受理用户发起的公开直播申请,并调整部分频道内容。”而对于有律师认为360直播平台在与商家签署协议时存心“撇责”一事,360公司则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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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家开通”水滴直播“平台时,360平台除了要求商家同意陌生人观看直播、保证直播内容健康合法之外,还会要求商家同意一份《水滴直播协议》,协议中有一条明确表示,“如发现摄像机所拍摄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被网友投诉举报,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水滴直播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服务、限制使用、冻结或者删除用户账号、终止服务、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且用户同意承担由此给360智能摄像机及与第三方合作的水滴直播或其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那么,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360公司和水滴平台就真的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对此,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胡一鸣律师对现代快报记者表示:“作为直播平台,将这样涉及不特定人群的视频推向公众,放任隐私泄露的可能,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若以经摄像头所有者同意上传或以操作不慎为借口,将责任归结为一些用户的行为失控,这是在推卸责任。因为,平台方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只是其自身内部的一个监管协议。”胡一鸣律师打比方说:“比如夫妻内部有协议,规定债务归于一方,但该协议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免除其对外部需要承担的责任——可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后,一方事后找另一方追偿。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要按照平台和用户的过错承担责任。另外,用一个用户签订时可能看都不看的协议来监管,也是远远不够的。”
“不能说签了协议就什么都不管,因为这是通过360平台进行播放的,平台和商家应该承担共同责任。”胡一鸣律师还认为,“即便商家告知市民店内在进行直播,如果得不到市民明确的同意,依然不可擅自直播。”
针对协议涉嫌撇责的问题,360官方回复记者称,商家在使用摄像头之前,平台已尽了告知义务,“360智能摄像机在默认状态下是关闭水滴直播功能的。如果机主公开直播,必须是用户登录状态。同时根据《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开通直播功能必须手机验证并实行后台实名制。在开播时,还需要额外三步确认并“确认开通直播协议”,以免造成不当操作。这些流程设置,有效保证了用户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开通直播。”
此外,360公司在回复中还认为,直播平台启用“通知-删除原则”并无不妥。“有法律专家认为水滴平台作为分享型平台,要严格把握审核机制,要有运营团队天天负责审核。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36条第二款,即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删除原则,也就是说平台接到通知后删除相关内容。目前水滴平台正是按照这样的要求,加强审核。水滴平台有一支百余人的审核员队伍,每天24小时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胡一鸣律师对这一回应并不认可,“不能因为用户完成了简单三步操作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认为平台对直播进行了足够的事先监管。并且,《侵权责任法》规定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未删除的,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删除后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并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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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