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拖欠工资的杨某被处罚金1万元。
2016年5月,包工头杨某和西安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分包施工协议,承包了某老年公寓的劳务工程。杨某雇张某等20余名工人进行施工,直至2016年8月工程结束。之后,张某等工人多次找杨某讨要剩余的劳务工资,杨某均以装饰工程公司尚未给他付完工程款为由,拖欠工人工资未给。于是,工人向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今年1月6日,杨某收到责令支付决定书,责令其三日内向工人支付完工资25万余元,但杨某仍未按要求付清工人工资。
随后,西安市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月16日,杨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拘。
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已付清了所欠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杨某单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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