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非法运输制毒物品案件,盐城某派出所一名巡逻队员驾车运输300多公斤制毒原料羟亚胺去江西,途经六合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始终声称自己不认识羟亚胺、不知道运输违法,但结合相关物证、证人证言,法院以“零口供”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2016年11月底,曹某驾车从盐城出发,计划运一批货去江西。他沿着沪陕高速向南行驶,途经六合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拦了下来。经要求,曹某出示了驾驶证本,但里面却是空的。后在民警的反复要求下,曹某才不情愿地下了车。民警打开曹某驾驶车辆的后备厢,闻到了一股刺鼻的化工原料气味。经检查,曹某车辆的后备厢里装着十几袋羟亚胺,总重量超过300公斤。羟亚胺是一种制毒原料,经处理可合成毒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均构成犯罪。
不过,被执勤民警发现后,曹某始终称自己不知道车里装的是什么,而且他并不认识发货人,也不知道收货的具体地点。“发货的人给了我一个联系方式,但后来我打电话始终显示是空号……”庭审中曹某说。
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曹某是盐城某派出所的巡逻队员,该派出所是查处辖区从事制毒原料制造、运输等非法活动的职能单位,也担任整治制毒原料的宣传教育工作。曹某的同事证实,辅警平时从事的巡防工作也包含查处羟亚胺等制毒原料。另外,在他被抓前,社区就开展了大规模的整治制毒原料羟亚胺的活动,相关宣传材料被发放至各户。
法院结合曹某的工作居住情况,再结合他送货却不知道收货详细地址、被民警查获时有明显回避检查意图等异常举动,依据刑法规定,最终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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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