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客运站北50米处,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后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令两人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从现场带走暂扣。
由于没了梯子,两名施工人员被困在楼顶,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事执法人员已被免职、停职,涉事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已被刑拘。
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
自古人命关天。有人因事故意外死亡,就必须有人对此负责。但问题是,究竟谁该为安装工人之死负责?在经济层面,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作为雇主毫无疑问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事执法机关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国家赔偿。但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问题可能会复杂很多。
对于执法人员而言,制止违法是其法定职责,但任何执法行为都不能危及涉嫌违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执法人员原本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但执法人员选择将梯子抽走暂扣,不仅无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而且客观上将施工人员置于孤立、危险的境地,显属不当。
此外,从程序上讲,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此处的“涉案设施”应该是与安装广告直接相关的设施,登楼用的梯子不宜被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
因此,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样存在疑点。可以说,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是后续悲剧之所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对于渎职类犯罪,向来奉行多因一果的认定模式,因此涉案执法人员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死者欧某是文印广告店工人,其违法安装广告牌应当是受到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使。从擅自安装广告牌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毫无疑问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欧某死亡是因为沿绳索下滑时不慎坠落,且前提是城管收走了用来下楼的梯子。除非是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指示或者强令欧某沿着绳索下滑,否则从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链远近的角度,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应负的责任,似乎不应当超过涉事执法人员。
文印广告店老板是否涉罪,需具体情节具体分析
那么,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是否可能涉嫌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恐怕会很复杂。而且,刑拘刘某的理由,可以有着诸多可能性。
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属于高处作业。事发地是三楼,有报道称高8米有余,毫无疑问是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而国家安监总局在2010年出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高处作业”列入了特种作业目录。
本案中,欧某显然属于高处作业,但其有无从业资质?其施工作业的相关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这些答案当中有否定的,或者欧某沿着绳索下滑,是出于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的指示或者要求,那么刘某很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当然, 如果涉事工人是自行决定用绳索下来,刘某不在现场不知情或者无法阻拦,另当别论。这里面还要依据彼时彼景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截至目前,案情的关键细节外界尚不清楚,当地警方是以何种理由、何种罪名对文印广告店老板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也未正式公布。真相厘清之前,不妨先保持关注,先拭目以待。
当然,不论涉案各方最终会被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都不要忘了,追责只是手段,确保生产经营安全、依法执法才是最终目的。
( 责任编辑: 杨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