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吧内被打伤,报复未果找民警出气,并试图抢夺民警配枪。5月5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丹阳派出所以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罪,将犯罪嫌疑人廖某、梁某向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
4月30日凌晨,丹阳派出所接110转警,称武陵区某酒吧有人打架斗殴。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事发地点,经现场询问获悉,事发时有多名社会人员漫骂、围攻110处警民警,且有一名男子试图抢夺民警佩枪,110民警口头警告无效后果断鸣枪示警,围攻人群才逃散。
鉴于事情的严重性,民警在事发周围开展搜捕,在交警二大队附近和110民警一起将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的梁某、王某抓获,后又在马木桥附近将廖某抓获。
经查,廖某、梁某、王某因在酒吧和他人发生冲突被打伤,随后邀集社会人员企图伺机报复未果,就将矛头转向民警,廖某、梁某酒后狂妄,企图抢夺民警佩枪,后被民警鸣枪示警驱散。
目前,廖某、梁某已被刑事拘留,王某没有直接参与,情节相对轻微被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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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与人发生纠纷后,用车堵着道路不让车辆同行。当民警赶来处置时,不听民警处理并抢夺民警身上配枪。5月5日获悉,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1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到南召县城郊乡世纪大道班车停靠点旁边的一个小卖部买烟时,因琐事与坐在小卖部内的汽车站值班人员孙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双方对骂,秦某某驾驶轿车横停堵住道路,不让班车通行,孙某某即向“110”报警。南召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刘某接到指令后,带领民警丁某甲等人到达现场,亮明身份后口头传唤秦某某到城郊派出所接受询问,秦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刘某进行辱骂、撕扯,并将刘某拽倒在地,致使刘某头部受伤,当刘某掏出所佩戴的公务用枪示警时,秦某某上前抢夺刘某公务配枪,后秦某某被赶来支援的公安民警制服。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系轻微伤。
2015年1月25日,被害人刘某出具谅解书,对秦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秦某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