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娟与刘金心
2018年春节前夕,刘金心在南充民警的陪同下,前往重庆见到了自己的亲生母亲。
此前1个月,他的被拐身世在网上引发关注,而拐走他的人,正是将他抚养长大的养母何女士。26年前,南充籍保姆何女士给居住在重庆解放碑附近一雇主家做保姆时,将雇主家1岁多的男孩拐走。20多年之后,何女士主动向警方讲述了自己当年拐骗男孩的经过,并希望能够替这个拐来的“儿子”找到亲生父母。
2月初,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何女士与刘金心的“亲权关系不成立”,刘金心与程小平、朱晓娟“符合双亲遗传关系”。成都商报记者也从南充警方获悉,在春节前夕,刘金心在南充民警的陪同下,前往重庆与其亲生母亲成功认亲。
探访保姆老家
村民看了报道, 才知道她拐了孩子
在看到一档寻亲节目之后,48岁的何女士决定,要为“儿子”刘金心寻找亲生父母。
刘金心是何女士1992年在重庆当保姆时,从雇主家拐走的。按照何女士此前对警方的讲述,雇主家的儿子被她带回南充老家后,因为以前死的第二个孩子没有销户,她就沿用了孩子的户口、生日、姓名,叫刘金心,并一直在南充生活。
春节前夕,成都商报记者曾前往何女士的老家,但是多位村民对刘金心是何女士拐回来的一事大为惊讶,他们也是在网上看到报道后才知道何女士当年拐走了雇主家的儿子。一位邻居向成都商报记者回忆,当年,在外打工的何女士有一天突然回到村里,并带回来了一个孩子,并称孩子就是她亲生的,村民对这个说法也丝毫不怀疑,“也许孩子生下来了,一直在娘家带的呢,这个也说不准。”村民们回忆,何女士带着孩子很少在村里生活,平时主要是在南充上班。
26年后,当何女士决定为“儿子”寻找亲生父母,并联系上宝贝回家志愿者,志愿者在了解情况后,随即联系了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分局打拐办的民警,帮其儿子采血入库登记。何女士也将自己当年拐走雇主家儿子的细节告诉南充警方,后者随即前往重庆,联合重庆警方寻找相关线索。1月中旬,重庆警方向南充警方调取了何女士“儿子”刘金心的血样,并采集了疑似刘金心亲生父母的血样。
2月初,由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何女士与刘金心“亲权关系不成立”,刘金心与朱晓娟、程小平(朱晓娟前夫)“符合双亲遗传关系”。
对话见证民警
“母子长得很像
一眼就能认出来”
2月5日,重庆警方通知朱晓娟,次日与刘金心见面。同时接到通知的,还有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分局打拐办,他们陪同已经回到南充的刘金心一同前往重庆。
2月6日一早,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公安分局打拐办民警廖警官便接上刘金心,一同前往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认亲的地点,被安排在分局的一间会议室,“其实不用介绍,一眼就能认出来,她是他亲生母亲,因为两个人长得实在是太像了。”
不过,认亲现场的气氛有些尴尬。“你该高兴呀,失散26年的儿子终于找到。”母子二人重逢时,有人这样说。廖警官说,或许受到网上的诸多报道和评论的影响,刘金心和亲生母亲见面之后,双方似乎并没有太多的话语,大多数时候都是沉默。整个认亲过程只有10多分钟,之后,刘金心的亲生母亲朱晓娟便带着刘金心回家。
这一次期待已久的认亲,刘金心的养母何女士并未同行。在认亲结束之后,廖警官给何女士打了一个电话,告诉她这次认亲很成功,刘金心已经找到了自己的亲生父母。电话里,何女士的情绪比较平静,还称希望刘金心能够在重庆多待几天,“陪陪她的亲生母亲”。
其实,朱晓娟的儿子当年丢失之后的第3年,夫妇二人曾在河南成功找回“儿子”并将其抚养长大。只不过,她们现在才知道,当年找回来的儿子与她们并无亲权关系。
朱晓娟在接受《重庆晚报》采访时曾提到,要不是何某的出现,他(刘金心)会健康成长,上大学,甚至读硕士、博士,有份好的工作,有体面的人生,“我和我的两个儿子是最大的受害者。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何某,她偷了我的儿子不说,还把我的儿子养成这样,现在不想要了,想当包袱甩了。她不能想怎样就怎样。”
再问法律责任
亲妈说“不追究了”
不影响司法机关公诉
2月21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何女士,不过对方并不愿意谈及此事,随后挂断了电话。在此之前,记者也曾多次联系何女士,但对方均拒绝谈及此事。
何女士此前在为“儿子”寻找亲生父母时曾说到,只想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找到了就去坐牢,给自己赎罪”。不过,刘金心在与亲生母亲成功认亲后也表示,“我不想我妈出事,如果她坐牢,我宁愿不认亲生母亲,可是两边都是妈妈……”对此,刘金心的亲生母亲朱晓娟在接受《重庆晚报》采访时说:““我们不再追究何女士的责任,为了儿子着想,因为二十多年来儿子一直把她当亲生妈妈。我跟警方也是这么说的,我不追究了。”
成都律协刑专委秘书长蒋健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何女士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犯罪,属于公诉案件,是否追诉是不以当事人意见为转移的,但是追究何女士的刑事责任,需要看是否能够确认何女士当年是否拐走了孩子,丢失孩子的受害人当年是否有报案,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如果有立案,则仍可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展开调查,但是如果当年没有立案侦查,由于如今已经过去20多年,这意味着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茂梅表示,何女士当年拐走雇主家儿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受害人(即被拐儿童及其父母)是否愿意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直接影响何女士的定罪,也不影响司法机关的公诉。但如果受害人书面表示谅解,其谅解行为可以作为司法机酌情量刑的考虑因素,比如对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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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晓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