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张女士在磐石市某电动车商店购买了一辆价格为3400元的电动车。使用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发现,该电动车电机启动缓慢,减震效果不佳。张女士认为产品存在瑕疵,于是,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张女士无奈,到磐石市消协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磐石市消协工作人员前往该商店,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销商承认消费者所购电动车电机存在瑕疵,但拒绝为消费者退货。而消费者认为,经销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经销商最终同意为消费者全款退货,并赔偿消费者各项合理支出费用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吉林省消协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注意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市场知名度高的产品。购买时仔细查验电动车性能,并保留好消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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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