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不慎丢失了客户的GPS定位设备,面对八万多元的索赔,快递公司拒绝承认设备已保价,只愿意按照未保价货物赔偿规定退还运费。近日,此案二审有了结果。
2015年11月,广州某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杭州某快递公司安徽分公司办理一个精密仪器的邮寄手续,邮寄目的地是广州市。快递详情单正面载明:“贵重物品请保价。”详情单保价声明价值填写为8.5万元,费用总计处填写为50元。包裹寄出后收货人迟迟未收到。原告多次要求快递公司跟踪查询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支付丢失货物价款8.5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快递单是否存在保价分歧较大。快递公司表示虽然原告在快递单中勾选保价,但快递单背面《服务协议》约定:如需保价,寄件人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在寄件的同时支付保费,未当时支付保费视为放弃保价权利。快递公司称,原告仅支付50元费用,因此快递单不存在保价。
法院认为,公司邮寄货物时,在快递单中已明确选择保价,并在声明价值栏内填入8.5万元,即该公司就案涉货物已作出要求保价的意思表示,快递公司虽对货物价值有异议,但未对快递单中选择保价并对货物保价价值确认为8.5万元的事实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快递单背面所载的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未当时支付保费视为放弃保价权利,发生丢失物品情况适用未保价货物的赔偿”是对责任的限制,快递公司未能证明其向原告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一审判决,认定该公司已办理保价,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邮寄货物损失8.5万元。判决后,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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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