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2 日 17 时许,深圳交警在梅沙警务区艺海路进行常态交通违法查车,查获一辆号牌为粤 B3***9 的小型轿车驾驶人欧某,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并酒精呼气测试为 16mg/100ml。
现场,执勤民警要求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过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欧某未取得车辆驾驶资格证,民警依法对其开出交通违法处罚强制措施凭证。
此时,该男子从车后备箱拿出一袋物品及一把斧子,突然情绪激动,向正在协助民警开单的辅警队员走去,试图阻止开单未遂,便将手中斧子挥向队员,后又恐吓民警及队员,声称: 信不信我砍死你们。
期间,民警对其进行劝导、安抚情绪,当事人仍然情绪激动。为安全考虑,执勤民警经过简短布置,现场执勤人员趁当事人不注意,立即合力对当事人进行控制,并联系梅沙派出所协助。在控制过程中,男子反抗激烈,两名队员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欧某被带到梅沙派出所进行下一步处理。当事人欧某经过梅沙派出所民警教育后,对阻碍交警执法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目前,该名男子被梅沙派出所以阻碍执行职务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10 天、罚款 500 元的处罚,已送至盐田拘留所。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方式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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