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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枉法裁判:“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

2018.04.16 11:004881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了20多年法官的王成忠,这一次,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王成忠是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原庭长,2017年9月1日,由他主审的一起民事案件被裁定再审,之后他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

该民事案件再审还未有结论,王成忠已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的指控理由是其“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作出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王成忠表示没有受他人授意,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并称“如果让我再判一次,依然会这样判。”

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他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目前二审还未开庭。

“阴阳合同”:60万,还是600万?

这是一起因为林地林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原告是家住辽源的郭永贵,被告是家住长春的郭长兴。

辽源市东辽县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11月12日,郭永贵与郭长兴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郭永贵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辽县建安镇的1150亩林地林权转让给郭长兴,未约定价款,该协议由郭永贵代理人李笑岩与郭长兴签订。

同日,李笑岩和郭长兴授权的第三人李国辉又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价款为600万元。第二天,在辽东县林业局的批准下,涉案林地产权由郭永贵变更登记到郭长兴名下,备案的协议中转让价款为60万元。

一个转让过程,却出现3份不同的协议书,这成了后来双方争议的焦点。

2016年12月,郭永贵起诉郭长兴,请求判令郭长兴偿还转让林权林地款542万元(600万扣除郭长兴已转账的58万)。

郭永贵认为,郭长兴亦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价款600万元的义务。而郭长兴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仅为委托转让关系;如认定买卖,应以林业局备案的60万为转让价款。

东辽县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对涉案林地的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关系成立。

东辽法院认为,庭审中核实郭长兴知道并同意第三人李国辉签订协议,只是价格不清楚,签完经告知后,郭长兴知道签订转让价款为600万元,但未做出明确否认表示,应视为同意,该合同对郭长兴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意见,东辽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郭长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因不服一审判决,郭长兴上诉到辽源中院。案子被分配给了该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王成忠任审判长,与王涛、王诣渊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二审。

48岁的王成忠是位“老民事”。王成忠爱人介绍,王最早在辽源市龙山区法院工作,后来调至中院,主要从事民事裁判的案件,也获得过不少单位的嘉奖。

郭长兴上诉表示,李国辉代为签订价款为600万元的合同并没有得到他的授权,他得知后拒绝追认,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应采信林业局备案合同的60万元。

二审期间,郭长兴委托评估公司和林权交易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以2017年6月为基准日,案涉林木现值为187万余元,案涉林地使用价值为51万余元,案涉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

郭长兴想用这些评估报告证明,一审采信合同价款为600万元与评估价值相差甚远,显失公平。

2017年6月2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为,郭长兴超过举证期限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委托相关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属于新证据,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予以确认。

判决书中称,李笑岩为郭永贵的代理人,李国辉为郭长兴的代理人,两人实施的签订协议书的法律行为,由各自的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郭永贵与郭长兴之间为林木、林地转让合同关系。

二审判决认为,李笑岩与李国辉分别系郭永贵、郭长兴的代理人,二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款为600万元,所以应当认定郭永贵与郭长兴之间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对林业局备案的60万转让协议价款,判决书中称,协议价款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是双方为了规避法律而虚拟出具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协议,并不具有约束力。

被控枉法裁判:“应当采信的证据不采信”

然而,终审判决并未给这个民事案件画上句号。

2017年9月1日,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

两天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入辽源市看守所。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对王成忠涉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公开审理。2.5小时的庭审现场视频也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发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称,李笑岩是涉案林地的实际所有人,其妻金宝华是辽源中院干警。2008年夫妻两人购买涉案林地后,登记在郭永贵(金宝华姨夫)名下。辽源中院常务副院长金宝岩是金宝华的哥哥。

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在审理上述民事案件二审中,受金宝岩、金宝华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辽源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涛和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王诣渊是该案二审时的合议庭成员。两人通过证言表示,评议前王成忠说过,该案中的李笑岩是干警金宝华的丈夫,金宝华是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妹。评议时,主要由王成忠汇报,其通过对案件分析及证据的采信,提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两人均同意了他的意见。

庭审视频中记录,王成忠表示,两个合议庭成员的证言基本属实,确实说过这个情况。“原因是因为郭长兴的代理人和主管院长(实为主管民事的专职委员,下同)都跟我说过,涉及到我们院长(副院长金宝岩),作为内部的风险评估案件,要和合议庭沟通,要求他们慎重把握,而并不是像他们说的金宝岩和我说过这个事儿,要求他们照顾。”

金宝华、金宝岩在证言均未承认授意王成忠影响案件。金宝岩说,“(二审期间)我没有主动找王成忠过问过此案,有一次王成忠碰见我说金宝华家的案子上诉了,他负责审理,近期准备开庭。我告诉王成忠,作为二审主审法官,一定要把好关。”

案中案:诉讼一方代理人被控诈骗

“在这个案子中,我没有受到金宝岩和金宝华的授意,也没有任何请托行为,完全是客观依法的审判行为。”1月16日的庭审现场,王成忠表示。

“采信600万合同有何依据?”公诉人问。

王成忠回应称,二审当中,郭长兴作为上诉人,他主张采信60万元合同,而不应采用600万元合同。他除了提供了一份评估报告以外,双方并没有任何的证据,二审当中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去进行鉴定,而是自行委托。“这个程序是不合法的,当然也就认定了不是新的证据。”

“这个鉴定结果的价格,将近200万元,远高于60万元的价格。”王成忠说,郭长兴自己都认为超过60万元,那么法庭采信60万元,显然是不合理。

王成忠还称,这个案子影响比较大,作为承办人他曾向“主管院长”作出了书面汇报,包括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适用的法律和结果。庭上,王成忠将汇报案情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

在举证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李笑岩涉嫌诈骗案的刑事卷宗。公诉人表示,该卷宗是在犯罪行为之后,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之后取得,能够证实郭长兴和李国辉的陈述是相一致的。600万元合同的签订是为了蒙骗向李笑岩讨债的债主所作出的,并不是郭长兴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证实李笑岩的诈骗行为。

据中国庭审网公布的李笑岩涉嫌诈骗案的庭审视频。公诉人指控,李笑岩2010年起欠郭长兴130万元,2015年李笑岩与郭长兴签林地转让协议,但未明确约定价款及时间,2016年李笑岩以他人代郭长兴签署的标价为600万元的林地转让协议将郭长兴起诉,两次判决均胜诉,造成郭长兴股票账户、农业银行卡被冻结。检方认为,李笑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起民事案件已经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是诈骗的话,还有什么理由去指控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王成忠辩护律师说。

庭审现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王成忠手写的悔过书。悔过书中,王成忠称,因金宝岩、金宝华的说情,先入为主带有倾向性地审案,审案不细,错误的认定了事实,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导致错误案件的产生。

王成忠称,悔过书内容不真实,“是在有关领导指示的情况下写的。”王成忠辩护律师则认为,王成忠是否有罪,不能仅仅取决于其本人的供述,“如果公诉方指控王成忠有罪的话,还需要进一步提供更充分的证据。”

“当了20多年的法官,今天我要说:如果让我再去审判,我还会采用600万元的证据,那怎么能说是我错呢?这个案件如果不是我去办,张成忠、李成忠他去办,仍然是这个结果。”王成忠在最后陈述表示。

一审获刑三年,二审由被告人原所在法院审理

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西安区法院认为,合议庭成员王涛、王诣渊证实,该案合议前王成忠暗示其二人,郭永贵系金宝岩副院长及同事金宝华家属,合议时给予关照。据此,王成忠受人之托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王成忠受人之托后,违背本案“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枉法裁判,其犯罪动机徇私情,并无与李笑岩合谋诈骗之意,其行为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李笑岩诈骗案的共犯。

此外,法院还认为,王成忠推断60万元转让价过低,而采纳600万元转让价,如何推断600万转让价不高,其推断明显违反自由心证制度。

最后,一审法院表示,上述民事案件已启动再审程序,尚无结论,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

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是王成忠的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

王成忠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民事案件做出判决之后,只有经过再审程序,做出再审终审判决认定有判决错误,才可依法认定,否则,不可认定原判错误。王成忠审理的民事案件虽然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但在再审程序没有终结之前,不能得出原判决是否为错案的结论,因为再审不意味着必然改判。

“即便原判错误,原判错误的原因也还没有定论,王成忠只能对其审理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不能对案外事实和证据担责。更何况民事案件事实涉及民事案件第三人诈骗犯罪。”徐昕说。

此外,对于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也引起了不少法律人士的关注。比如,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王成忠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因有利害关系之嫌,可由吉林高院指定其他同级法院管辖。

[佰佰安全网普及法治课]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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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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