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参与利润分成,短短两年竟获利 500 余万元。近日,鸡西梨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设赌场案件。最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14 年 3 月,被告人张新(化名)在某网站看到加盟合作信息后,进入其代理网站,注册账号成为某网站的代理。这之后,他又先后建立三个网站,登陆后可自动跳转,通过这个链接在某网站注册成功的玩家就成为张新的玩家。而该网站根据代理名下会员净输额的百分比给代理发放佣金,佣金可以直接用来在网站里赌博、提现。代理可以凭账号和密码登录,在取款中心里提出提款申请或网站在固定时间将佣金打入代理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内。
据调查,2014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张新共获取代理佣金人民币 500 余万元。2016 年 6 月,张新在四川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张新分三次将赃款 570 余万元上缴公安机关,其中最后一笔上缴的赃款人民币 130 余万元系张新被抓后,此网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入银行卡的 2016 年 6 月和 7 月的佣金。侦查机关还将张新用其违法所得购买的保时捷汽车一辆予以扣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新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取代理佣金数额 500 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赃款已全额上缴,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张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57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扣押的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保时捷汽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开设赌场犯罪案件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还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必须严厉打击予以遏制。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切莫因为一时财迷心窍而开设赌场,触犯刑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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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 开设赌场 ”。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