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找到工作是一件开心的事,但张女士却很闹心。她在一家公司工作了7天,主动离职后一直没有要到工资。24日,长春市民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上个月,我在某招聘网站看到一家传媒公司招聘人力资源方面的人。”张女士说,这家名为长春市廊苑琼楼传媒有限公司开出的待遇条件让她很满意,自己的条件也符合该公司的要求。通过联系,对方要求她到公司面试。
经过面试,该公司录用了张女士。“试用期内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合同,也没有录我的指纹,不要求我打卡。”张女士说,这一切让她感觉有些不靠谱,于是几天后她就不想干了。
“我担心干这份工作时间越长,拿不到报酬的风险越大。”张女士说,她把想离职的想法告诉了公司负责人。“这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售卖一家网上购物平台的优惠卡。”张女士说,在试用期间她就参与了正常工作。
“我从3月19日工作到3月27日,面试时谈好一个月3000元工资,并没有谈到试用期的问题。”张女士说,她算了一下,她上了7天的班,其间休息一天,她认为这家传媒公司应该对她支付相应的工资。
为了索要工资,张女士和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刚开始对方表示要和公司内部成员进行协商,但是后期对方给她的答复却是“不好意思”。张女士认为将工资细化到每天,一天100元,如果试用期按80%工资算,7天工资应是640元。但是最后,公司负责人说了“不好意思”,并未支付任何报酬给张女士。“我明白负责人的意思,就是对我挺不好意思,但是不会给我工资。我认为这个不合理,要维权。”张女士说。
为了了解情况,记者采访了长春市廊苑琼楼公司负责人高先生。高先生说,张女士确实在该公司工作大概一周时间,公司并未给张女士开工资。“当时她走得很突然,就说请假一天,第二天就说要离职。”高先生说,他的公司刚成立不久,确实有不正规的地方,但张女士突然离职,公司无法为其开工资。“起码应该提前15天左右和我说。”高先生说,虽然他之前没有说明这个要求,但他认为这是公司的基本要求。高先生表示会继续和张女士协调此事,本报也会持续关注此事。
张女士说,这家公司当时给她提供了办公地点南关区金碧阁大厦的门卡和公司产品,她认为这些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马律师,对此马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佰佰安全解释,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相议就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时,劳动者应当并且有权提出异议。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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