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常见的传销活动不同,这种新型传销借助互联网平台欺骗性更强,影响面更广,危害性更大。
2016年10月,郭某(化名)与吴某(化名)预谋,由郭某经营的厦门某家信息技术公司为吴某经营的厦门某家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
同年12月,双方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书。而后,郭某的信息技术公司为吴某的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网络平台软件,构建22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其中,仅本人向下的三个层级参与返利。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吴某等人以投资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郭某在此期间利用该网络平台软件,以个人名义发展传销层级五级、传销人员39人。
2017年3月,因该网络平台资金链断裂,部分传销人员为索回钱款聚集在该信息技术公司前,郭某遂打电话报警。
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上列主要犯罪事实。
郭某在庭审时陈述,吴某在软件内嵌入了一个银号功能。公众在这个银号里进行金融投资,投资额从500元到1万元不等,投资者成为会员。会员分为静态会员和动态会员,动态会员需要把项目推荐给其他人,这种会员除了利息以外还有奖金回报,静态会员则只有利息回报。
当问到投资平台上会员的投资款如何产生利润时,郭某回答:“没有利润,就是用后来的会员交的钱补前面会员的回点。”
用后来会员的投入资金弥补前面会员的利润产生额度,这样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资金亏空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2017年3月,会员因拿不到应得利息跑来公司闹事,使得“资金链断裂”这件事浮出水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吴某另案处理)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在案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予以没收。
关于这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特殊之处,承办法官付福临介绍,常见的传销活动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发展下线、扩大层级,赚取提成。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借助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的态势,本案便具有新兴网络传销活动的特征,即开发可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利用该平台发展传销人员,吸取巨额传销资金,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危害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佰佰安全网提醒;面对传销活动网络化发展态势,有关部门应努力提升网络技术,依托大数据优势,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加强线上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并做好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多管齐下,大力遏制网络传销的发展蔓延。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