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闪电订婚后,男方给女方 2 万元彩礼并住到了一起。可是同居没两天,女方就外出打工一去不返。婚事黄了,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女方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为此,男方诉至法院,这种情况下,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呢?
2017 年 8 月,小李与童童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约定在国庆节结婚。闪电订婚后,小李家给付童童家彩礼款 2 万元。
9 月,小李将童童接到自己家居住。可是同居没几天产生了矛盾,童童去了外省打工。婚事黄了,小李便找到童童要求返还彩礼遭拒。2017 底,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童童返还彩礼款 2 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童童辩称,在相处过程中,她发现小李并不打算娶她,她这才选择外出打工。而且她在订婚后已经去小李家居住,因此只同意返还部分彩礼款。
法院:双方未登记 结婚彩礼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彩礼钱是否应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齐齐哈尔泰来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童童返还小李彩礼款 2 万元。
据办案法官说,彩礼在性质上属于 “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这是因为农村老百姓给付彩礼本身就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方给付彩礼是基于习俗不得已而为之的。
佰佰安全网表示,如果结婚目的落空,这与其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明显背离,所以,当附解除条件成就,另一方因此所获给付之利益失去法律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彩礼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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