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何某酒后驾驶无牌证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黎川县财富广场路口时撞到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经鉴定,何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9.16mg/100mI。黎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何某撞到黄某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5日何某赔偿黄某后期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判处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记者从法官那得知,判定何某的行为为危险驾驶罪,关键在对电动车的认定。按照目前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人力骑行所需的脚蹬等装置,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很可能就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的范畴了,那么喝酒骑电动车很可能变成“酒驾”了。除此之外,无证驾驶电动车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很多无证驾驶者往往认为驾驶电动车简单,其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部分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的车主也需要考取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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