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是一家医院内设急救分站的急救车驾驶员,一天中午,他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急救车拉着6人在沪陕高速行驶时,因车辆爆胎撞上护栏,致车内50多岁的吴某当场死亡,刘某等3人受伤。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急救车上路,还超载,发生车祸致人员死伤,该由谁来负责?合肥急救中心和急救分站对簿公堂。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不符标准急救车超载 致人伤亡
事故发生在2014年4月,经过交警认定,李军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军是合肥东南骨科医院的员工,事发时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合肥急救中心,该车辆于2014年3月由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向合肥急救中心租借。
那么这辆车究竟属于合肥急救中心还是属于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呢?据了解,为提升120院前急救工作能力和扩大急救站点的设置,2008年双方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建立了东南骨科医院急救分站,由合肥急救中心调度指挥,急救分站属于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单位内设机构,急救分站的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医院负责。该协议虽于2009年2月到期,但直至事故发生时该急救分站仍然存在并通过合肥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进行工作。
急救分站赔偿死伤者合计100多万
事发后,合肥东南骨科医院赔偿吴某亲属共计100万元,赔偿刘某20多万元。为了挽回损失,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将合肥急救中心起诉至法院,认为事发根本原因在于急救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合肥急救中心是急救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能全面、严格履行管理检查义务,要求合肥急救中心向他们支付129万余元。
而合肥急救中心则认为,急救分站是合肥东南骨科医院的内设机构,与合肥急救中心没有法律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合肥急救中心仅是依法对急救分站的日常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并对其拥有的急救车辆进行统一调度。
[说法]法院判定两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蜀山区法院一审认为,李军是合肥东南骨科医院员工,急救分站属于该医院的内设机构,车辆登记车主虽为合肥急救中心,但该车辆已于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被合肥东南骨科医院租借使用。事故发生是因李军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急救车辆超载,合肥东南骨科医院作为车辆直接使用人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肥急救中心与合肥东南骨科医院进行合作,进行120院前急救工作,对外统一调度,合肥急救中心对于车辆仍然具有管理检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作为120院前急救单位,合肥急救中心也应当承担对其统一调度车辆及人员相应管理检查工作以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合作设置分站的方式能一定程度提高院前急救能力,但不能抛却自身应当承担的急救车辆安全性能保障的义务,该义务更重要的是对使用120急救系统公众权利的保障。
法院认为,本案原因是合肥急救中心与合肥东南骨科医院疏于对车辆安全性能的检测,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均担责,但医院的各项赔偿金额应当合法合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合肥急救中心支付合肥东南骨科医院39万余元。双方均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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