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虚拟币属于虚拟财物,盗取虚拟财物是否属于盗窃行为?近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日前审理一宗涉盗窃游戏币案件,东莞一男子通过社交软件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文件给游戏玩家后,只要对方点击了文件,男子就会控制对方的计算机,进而盗取对方游戏中的虚拟币,并进行售卖获利。该男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线上收文件 9000万元游戏币被盗了
范某爱好玩捕鱼游戏,2017年4月26日中午,他在网吧上网玩捕鱼达人游戏时,游戏界面上弹出一个发布贷款的信息链接。范某当时一方面出于好奇,另一方面正需用钱,就打开了链接,对方就把社交号发给他。
范某加对方为好友后,用手机一边与其聊天,一边游戏。对方说可以贷款给他,几分钟就可到账,之后让他填写贷款资料。范某填完提交了没两分钟,就发现手机上登录的捕鱼达人游戏就被挤下线了,范某重新登录却一直登录不进去。之后再登录,范某发现9000余万元的游戏虚拟币被盗取了,折合人民币价值约8000元。
利用木马病毒控制他人电脑
盗窃了范某的游戏币的人,正是杨某甲。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8月份起,杨某甲(化名)和杨某乙(化名)(另案处理)经密谋利用木马病毒控制他人计算机盗取游戏虚拟币后,购买木马病毒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一出租屋内使用计算机通过聊天软件发送文件给捕鱼达人、集结号等游戏玩家并诱骗点击文件,导致对方计算机中毒从而控制他人计算机,盗取他人游戏中的虚拟币,后将盗取的虚拟币进行售卖获利。
2017年1月开始,杨某甲开始在广西家中通过上述方法单独作案,盗取3人共价值10500元的游戏虚拟币,并售卖获利。
据杨某甲供述,至案发被抓,杨某甲已非法控制了60台左右的计算机,成功盗取虚拟币的有20多台计算机,共获利3万~4万元。盗取的钱除了用于生活开销,其余的都在网上赌钱输掉了。
庭审时,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杨某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盗窃的是虚拟游戏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初犯,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因盗窃罪获刑一年被罚20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木马病毒控制他人计算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以盗窃罪对杨某甲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杨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
游戏币虽是虚拟财物 但具有明显的价值属性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木马病毒控制他人计算机来盗窃游戏币,虽然游戏币是虚拟财物,但亦是被害人用货币兑换而来,具有明显的价值属性,且正因虚拟物品的特质导致被害人对财物的损失更难以发觉和挽回,并不因是虚拟物品而降低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法院最终以游戏币充值折合人民币的价值对被告人盗窃的数额予以认定,并视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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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