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单位联合发出的一份通知,指出主汛期即将到来,如果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须在5月31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确因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子女务必保证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否则,政法机关将自6月1日起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平心而论,这是一份不无温情的红头文件,也考虑到了当地老人安全居住的实际需求。据了解,之前,有关部门在走访中了解到,岳西县农村地区仍存在为数不少的不孝敬老人的情况,子女居住在宽敞明亮的新房内,而让自己的父母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基于皖南地区即将迎来主汛期,危旧房屋容易倒塌,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让子女为父母提供住房保障,也算是未雨绸缪,在倡导孝顺老人的同时,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
从法律上审视,子女自己住新房,却让父母住危房,不止是一个孝顺与否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具体地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如果子女“能为而不为”,拒不履行法律赋予的赡养扶助义务,到了“遗弃家庭成员”的程度,就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倘若“情节恶劣”,出现老人住危房伤亡等严重后果,子女的这种不孝顺行为,还可能构成遗弃罪,面对的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这个角度看,当地联合通知所强调的“处罚”,并非是危言耸听。
问题是,这些看似很“硬”的处罚,在现实中还很难落地。姑且不论政策适用老人的年龄大小怎么划分,危房怎么评定,纵然是子女住了安全房屋,父母还住在危房,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下,又如何判别属于“老人穷家难舍,故土难离”?如果是老人不愿搬离危房,要求子女保证其在原居住地有“安全住房、衣食无忧”,子女又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又是否外出打工未归?而且,翻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关于老人住房保障不力的对应处罚条款,单是有轻微违法之处,也不一定够得上行政处罚、刑罚的门槛。当地至今尚未开出一张罚单,恐怕与上述缘由也不可割裂。
其实,解决“子女让父母住危房”问题,光是发个通知、开张罚单还不够。说到底,老年人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家庭成员,还是全社会,特别是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等等。
对于子女不尽孝道、触犯法律的劣行,固然应当依法处罚,但如何改善老人居住条件、提供社会保障救助,有关部门同样责无旁贷。事实上,当地之所以发出这样一份通知,除了提醒子女应承担法律义务外,还有“结合汛期到来,以及政府部门尤为重视的扶贫攻坚工作的推动”“希望当地老人住房条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的“意图”。既然如此,有关部门恐怕还得在发通知之外,把防汛扶贫、危房改造、爱老敬老等实际工作真正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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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