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是某单位的领导,受同事张某邀请参加其儿子的升学宴,酒席后龚某又被另两名同事叫去二场喝酒,二场结束后他们各自离开。龚某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最终离开人世。家人悲痛之余,将张某以及龚某另外两名同事起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据龚某的家人诉称,龚某与三被告是同事关系,是三人的领导。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19时,张某因儿子考上大学在合肥一家酒店宴请同事吃饭,龚某与三被告同坐一桌。饭局约在20时40分结束,龚某因同事敬酒喝下大量白酒,醉意明显。
龚某家人表示 ,饭后另外两名同事又约龚某去吃烧烤,龚某和他们又喝了很多啤酒,一直持续到23时40分左右,此时龚某已严重醉酒,无法正常行走,但两名同事与龚某打招呼后自行离去。
次日零时39分左右,合肥交警接到群众报警,发现龚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龚某被送医抢救无效身亡。经鉴定,龚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属醉酒。
龚某家人认为,张某作为本次宴席的宴请人和组织者,另两人作为参与者和二场饭局的邀约人,对龚某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和保障义务,三人在明知龚某已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妥善安置龚某,而是让其自行离去,应对龚某的身亡担责。
瑶海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举办酒席,龚某和另两被告参加,开始每桌上一瓶白酒,属于正常安排,因参加人数多,张某也不可能把每个人送到家,所以要求张某承担责任依据不足。
另两名同事邀约龚某再次喝啤酒,分手时龚某行走已经不正常。龚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喝酒过量有关,所以该两名同事有过错,有一定责任。
因龚某不是饮酒直接造成死亡,而是过量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龚某没有自行控制喝酒,更不应在酒后驾车。因此,酌定两被告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邀约龚某二场的两人各赔偿龚某家人损失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龚某家人不服判决,上诉称张某作为宴会组织者没尽到义务应担责,另两位同事在龚某喝白酒后又陪同其喝大量啤酒,放任其自行回家,过错明显,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两位被判担责的同事也不服判决,认为龚某作为成年人应知道饮酒驾驶的危害。
二审认为,张某作为宴请人未提供过量白酒,也不可能将每个人送回家,而龚某明知饮酒不能开车,自身有安全注意义务,一审认定张某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而从调取的视频看,第二场饭局后龚某有较明显醉意,另两位同事作为邀请人疏忽了对龚某安全的提醒和保障。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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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