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查获毒品现场。供图/海淀公安分局
北京公安今年以来收缴各类毒品12.8公斤
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在开展“平安行动”中,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通过缜密分析、细致侦查、连续作战,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运输毒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缴获毒品海洛因3.6公斤,斩断了一条从境外途经云南入京的运输毒品通道,及时消除了社会安全隐患。记者了解到,今年1至5月,北京市禁毒工作取得显著战果,截至5月底,市公安局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17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10名,查获吸毒人员2961名,收缴各类毒品12.8公斤。
群众举报牵出跨境运毒大案
今年5月初,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海淀网友举报的涉毒线索,获悉有一名丁姓男子准备从境外携带大量毒品入境云南后进京贩卖。获此线索后,为防止涉案毒品流入北京,海淀公安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主管副分局长牵头的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专案组经过分析研判,逐步摸清并掌握了丁姓男子从境外携带大量毒品入境云南并进京贩卖的违法事实。至此,由一个举报线索牵出的跨境运毒大案浮出水面。
经过前期侦查,警方发现嫌疑人已从境外携带毒品入境云南大理,专案组部署侦查员迅速南下,开展对嫌疑人暂住地的走访调查及摸排工作,并从提供线索的海淀网友处获悉,嫌疑人已离开大理前往昆明。专案组迅速调整部署,增派另一组侦查员前往昆明调查嫌疑人去向,在两地侦查员的密切协同配合下,最终确认了嫌疑人的具体身份,并获得了嫌疑人已把毒品从云南以快递的方式邮寄到了河北一处自提点的重要讯息。
专案组随即组织侦查员前往河北的这处快递包裹自提点提前蹲守布控。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侦查员发现嫌疑人丁某某出现在自提点领取快递包裹,并驾车快速离开。因当时周围群众较多,为避免发生意外情况,确保群众安全,专案组主动调整抓捕方案,部署多组侦查员继续监视跟踪,寻找有利的抓捕时机。
运毒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在跟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丁某某提货后驾车从河北往北京方向驶去,为避免打草惊蛇,侦查员采用多种方式交替跟踪百余里。后来嫌疑人驾车驶入海淀区一家酒店,进入酒店大堂时,专案组见时机成熟,果断下令收网,侦查员迅速出击将嫌疑人丁某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经过工作了解到,丁某某今年不到30岁,是黑龙江省人,曾在北京生活,处于无业状态。今年4月份,丁某某到云南打工,从朋友处得知运输毒品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便抱着侥幸心理出境购买3.6公斤海洛因随身伪装后带入境内。
丁某某将毒品带入云南境内后,通过邮寄的方式运往河北,本打算提到北京后再找人分销。丁某某没想到的是,从他出境获取毒品的那一刻起,警方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线索。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将处以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获悉,为表彰海淀网友在破获此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海淀公安分局将根据《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有关条款,对举报人发放奖金。
北京市1至5月禁毒工作战果显著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市公安局开展各类专项行动,严打毒品犯罪、严查运毒渠道、严管涉毒人员、严查运毒通道,截至5月底,全局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417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510名,查获吸毒人员2961名,收缴各类毒品12.8公斤。
在禁毒工作方面,北京市公安局开创了特有的“邮、陆、空”堵源截流的工作模式。北京市海关缉私局利用情报预警平台,加强对重点邮路航线的分析研判,着重梳理涉毒重点地区邮件往来密切的邮路航线,强化对邮件的核查检验,1至5月共查获恰特草263公斤。首都机场分局、南苑机场分局等部门,强化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对重点航班、重点群体的预警监测,加强对进出境人员、物品的检查,连续破获3起特大人体藏毒案件,收缴各类毒品海洛因2.8公斤,有效防止了毒品流入北京。
5月初,针对通过飞机、邮寄等方式走私毒品的情况日益高发,禁毒总队还组织北京市海关缉私局进行专题培训,加强对毒品查缉的针对性,有效提升发现查缉毒品的能力水平。
贩卖毒品犯罪量刑有关规定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文号:法函(1995)140号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时间:1995年1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2、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三)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四)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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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