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3日,记者从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并生效一起非法经营案。三名男子皆为牟取利益,竟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销售药品数十万元。等待他们的终会是法律的严惩。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市民梁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石市华清街与跃进路交叉口、市三院南门、建华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等处,从他人手中大量收购处方和非处方药品。随后,梁某将收购来的药品多次出售给同样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李某、王某、张某(另案处理)。
根据相关线索,公安部门于2017年5月初先后将几人抓获。经过调查,2017年4月至5月,李某从梁某处收购药品的交易额为45180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王某从梁某处收购药品的交易额为360393元;2016年4月至6月,张某从梁某处收购药品的交易额为126012元。
2017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对梁某的居住地进行检查,扣押110种药品,价值人民币近9万元。2017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居住地进行检查,扣押30种药品,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2017年8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居住地进行检查,扣押16种药品,价值人民币近3万元。
长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李某、王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梁某非法经营药品,金额合计达619922.07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李某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414039元;王某非法经营药品,金额达388062元,李某和王某属情节严重。石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梁某、李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李某和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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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罗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