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案例> 交通案例> 正文

航司取消航班被判补乘客差价230元

2016.06.12 17:512641

航司取消航班被判补乘客差价230元

因航班取消而多支付230元机票款的张先生2015年12月23日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损失230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底,通过某某旅行网购买了被告某航空公司2006年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5104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9 时,票价合计人民币560元。2006年4月30日,原告接到某某旅行网的通知,称5104次航班被某航空公司取消,改为上午10时起飞的5106次航班。由于原告5月4日11时要出席一个重要的商务活动,不得已只得退了5104次航班机票,并通过某某旅行网购买了5月4日从北京飞往上海的7605次航班,起飞时间为上午8时55分,票价合计人民币790元。

原告认为,自己购买了被告的机票,就与被告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随意取消航班,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乘客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原告曾在事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赔偿230元的票面差价损失,被告承认原告购买机票和被告取消5104次航班的事实,但拒绝赔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本案中,被告公司为了避免乘客因航班取消而造成其他损失,提前五天就通知旅客预定机票的某某网,以使原告有充分的时间来选择其他航班或选择其他行程,避免因航班取消而造成其损失。并且,被告公司也为原告提供了一小时后的航班,使其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作为承运人承担航班取消的责任,应当是航班的取消直接导致旅客的损失,也就是旅客的损失与航班取消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原告在接到航班取消的信息后,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同等价格甚至更为便宜的其他航班,因此航班的取消不必然导致原告的损失发生。因此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根据票面载明的时间、地点将旅客运送到指定地点。现被告无故取消航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提出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属于承担合同违约的方式,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230元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交通部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暂行)

2019.01.25 2453

关于甘肃省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2019.01.24 3978

关于厂修车轴超声波探伤暂行办法

2019.01.23 4369

关于守护铁路桥梁隧道的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及其上级机关、部队装用铁路电话的规定

2019.01.23 3743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延长安徽省铁路建设附加费征收期限的复函

2019.01.22 343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法民航安全专家赴台湾协助调查飞机失事事件

关于法民航安全专家赴台湾协助调查飞机失事事件

2017.01.04 5936
印度又一架马来西亚客机失联

印度又一架马来西亚客机失联

2016.12.05 6203
为了市民安全出行,遵章守纪文明行

为了市民安全出行,遵章守纪文明行

2016.11.22 7555
男子空运天价藏獒死亡可否获同价赔偿

男子空运天价藏獒死亡可否获同价赔偿

2016.11.14 5708
关于“春木一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关于“春木一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2016.11.08 5200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