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部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上救助直升机的一切飞行活动,保障海上搜寻救助,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等相关规章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救助直升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称部救捞局)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昼间是指日出至日落时间;
(二)飞行管制是指在本飞行责任区域内对航空器实施飞行监督、调配指挥;
(三)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飞行管制的各级部门。
第二章 调动指挥
第四条 海上救助直升机按其隶属关系实施调动指挥,实行部救捞局、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称上海救捞局)、上海海上救助飞行队(以下称飞行队)三级管理。紧急情况下或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可直接进行指挥。
第五条 海上救助直升机的调动使用原则:
(一)用于海上遇险(难)船舶的搜寻和人命救生;
(二)配合海上救助船舶实施海上救助;
(三)运送抢救遇险(难)船舶所需的物资和人员;
(四)用于训练及救助合练;
(五)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 海上救助直升机的使用范围:
(一)严格按照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性能要求使用,原则上在上海救捞局责任海区内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和训练飞行;
(二)担负昼间(目视飞行)80海里(符合飞行员条件)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飞行;
(三)跨责任海区的转场训练、进厂维修及其他任务飞行;
第七条 下列情况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部救捞局批准:
(一)超过昼间(目视飞行)80海里(符合飞行员条件)范围的海上搜寻救助飞行;
(二)跨责任海区的海上搜寻救助、转场训练及进厂维修;
(三)执行训练、海上搜寻救助飞行以外的任务飞行;
(四)审核飞行队的年度、阶段训练计划。
第八条 下列情况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上海救捞局批准:
(一)昼间(目视飞行)80海里(符合飞行员条件)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任务飞行;
(二)海上救助直升机和救助船舶的配合演练飞行;
(三)向救助站(点)和海上救助船舶,运送救助遇险(难)船舶的人员和所需装备的任务飞行;
(四)审核飞行队飞行日训练计划,掌握飞行动态。
第九条 下列情况调度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飞行队自行安排,并由飞行队主管领导批准,报上海救捞局审核。
(一)场内训练、试飞飞行;
(二)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海上训练飞行;
(三)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沿海机场转场训练飞行。
第十条 各级部门在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时,按照批准权限向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接受救助任务以外的其他飞行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 救助值班与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上海高东海上救助机场(以下称机场)设立总值班室。
(一)飞行队领导轮流担任总值班,坚持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飞行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二)机场飞行管制和负责机场安全保卫的部门和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三)担负救助值班后,航空机务、各保障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上级有特殊要求时,应加强值班力量。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需要海上救助直升机执行海上搜寻救助任务时,由上海救捞局向飞行队发出救助指令。遇有特殊情况时,部救捞局可直接向飞行队发出救助指令,同时,应将指令及时通报上海救捞局。
第十三条 上海救捞局在收到求救信号或有关部门的求救时,应在了解清楚遇险情况后,及时组织实施救助,并报部救捞局备案,向飞行队下达救助指令并提供如下信息:
(一)遇险人员和船舶所在海域的气象情况;
(二)遇险(难)船舶的位置、船舶要素及遇险情况;
(三)遇险人员数量、身体状况及受伤程度等;
(四)与遇险(难)船舶的联络方法及使用的通信频率;
(五)其他与海上救助有关的要求。
第十四条 飞行队接到上级下达的救助飞行指令后:
(一)总值班立即向各部门下达救助飞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适航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作出汇报;
(二)各部门按照总值班的指示做好直接飞行准备,并及时向总值班报告准备情况;
(三)气象部门应及时了解本场、进出场航线和遇险(难)船舶海域的气象预报和实况;
(四)总值班应及时检查值班机组和各保障部门准备情况;
(五)飞行管制室根据任务紧急程度,向上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适时提出飞行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本机场、航线的气象实况、遇险(难)船舶海域的气象等条件,执行海上救助任务的值班机长,有权决定是否适航;按照救助飞行预案(上海救捞局组织制订)严格遵守有关飞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 飞行队应利用各种通信设备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的联络,及时报告搜寻救助现场情况,就下一步的救助活动提出建议。
第五章 飞行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与实施飞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和本规定。
第十八条 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四个阶段,由飞行队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实施飞行四个阶段的细则。
第十九条 在连续组织飞行的情况下,几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相对集中进行;必要时,预先准备与直接准备可以衔接,飞行讲评与下一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结合进行,飞行分队和其他保障部门的飞行直接准备分别进行。
第二十条 实施各类飞行时必须在飞行队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总值班是实施各类飞行的组织者,对完成飞行任务和保证飞行安全负责,其任务是负责飞行四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飞行分队、飞行管制、航空机务分队、外场等飞行保障部门的领导轮流参加本部门的值班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问题,遇有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亲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总值班。
第六章 飞行保障部门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飞行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等部门在实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飞行日计划,按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及时将飞行计划批复情况和调配意见报告飞行总值班;
(二)按时提供气象实况、预报,了解飞行区域天气情况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当本场天气不符合降落条件需要飞往备降机场时,应及时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抉择进行处置;
(三)向机组提供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了解机组飞行准备情况,并签发发行文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乘机人员的搭乘手续;
(五)掌握本机场区域内的飞行动态和邻近机场的飞行活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六)飞行中,按规定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联络,发现飞行冲突和违反飞行管制规则的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的意见通报机长;
(七)保证通信、导航、气象等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 飞行分队在组织实施空勤人员飞行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以及空勤人员的技术、身体等状况,制订飞行日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限报送飞行管制室;
(二)组织本分队的飞行四个阶段的工作,认真抓好飞行安全工作,对违反飞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事故征候和事故,配合航行安全科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飞行队;
(三)负责飞行资料的收集整理,空勤人员飞行、培训时间的统计,做好飞行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审核上报工作;
(四)全面掌握空勤人员的技术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考核,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航空机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救助直升机维护手册》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机务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质量,满足飞行任务的需要;
(二)按照飞行日计划提供符合适航要求的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前,按维护程序进行航前的飞机检查,飞行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处置特殊情况的准备,飞行后,认真听取飞行人员对海上救助直升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并及时处理,在实施飞行时,要把机务维护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到整个飞行过程中,特别是开、关车和加油、牵引时,更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
(三)制订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使用计划,安排好各项重大维修工作;
(四)加强科学管理,对海上救助直升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维修工作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认真预防和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使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的完好率和航空技术设备使用的可靠性,达到使用要求,认真收集信息资料,爱护技术装备,节约油料器材,做好机务统计工作;
(五)按照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要求,制订航材采购计划,认真做好航材的采购、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场勤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的主要任务是:
(一)保证场道、飞行区域和机场各项飞行保障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严格执行油料化验检查和保管的有关制度,确保油料质量符合标准;及时提供飞行所需的油料、电力、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
(三)各类值勤人员、车辆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职责分工和总值班的要求进行工作;
(四)消防人员要监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随时做好处置异常情况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航行安全科在飞行队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开展飞行队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飞行日计划,监督检查飞行、机务、飞行管制以及各保障部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负责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保证飞行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检查各部门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做好各部门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制订阶段安全保障措施;
(四)对发生的严重差错、事故征候和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落实航空安全奖惩制度,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章 航空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认识到保证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学习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系统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部救捞局、上海救捞局要加强对航空安全的领导,除参加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检查外,部救捞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八条 飞行队设立航空安全委员会。由飞行队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航行安全科是飞行队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飞行、飞行保障部门应设兼职安全员,在航行安全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审定保证飞行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专业安全工作规范;
(二)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整顿,学习上级有关航空安全指示精神和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通报,分析本队航空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阶段性要求;
(三)每季度组织一次航空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讲评;
(四)负责审定安全奖惩规章,对保证安全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飞行队在请示报告时,原则上逐级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部救捞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一)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飞行训练计划;
(二)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简报和本月工作安排;
(三)每周五汇报本周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安排;
(四)组织训练飞行时,在申报航空管制部门的同时上报飞行日训练计划,因天气、机务维护等原因,不能执行计划或待命以及改飞备份计划时,应立即报告原因;
(五)通报训练飞行的开飞、结束时间,并在飞行结束后2小时内,上报飞行日实施情况;
(六)执行搜寻救助飞行时,及时上报预计起飞时间、起飞时间,阶段性的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和降落时间,并迅速上报海上搜寻救助完成情况;
(七)遇有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第九章 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禁止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确因海上搜寻救助、训练飞行需要搭乘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搭乘审批权限:
(一)部机关司局级或享受司局级以上的领导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时,由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各救捞局领导、部机关和部救捞局处(含处级)以下人员搭乘时,由部救捞局领导批准;
(三)上海救捞局、各救捞局(含飞行队领导)处以下干部搭乘时,由上海救捞局主管领导批准,报部救捞局备案;
(四)飞行队内部人员搭乘时,由飞行队总值班批准,报上海救捞局备案;
(五)交通部外司局级以上领导、外宾,由部主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搭乘审批程序:
(一)搭乘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搭乘救助直升机申请表》,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持《搭乘人员申请表》到飞行队航管部门办理登机证明;
(二)航管部门应认真检查《搭乘救助直升机申请表》,根据海上救助直升机乘员和载重情况、本人身份证明,给乘机人员签发《登机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安全检查与乘机:
(一)安全检查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定,查验搭乘人员的身份证明、登机证明,并于起飞前半小时对乘机人员进行身体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检查;
(二)遇有紧急情况搭乘人员无法取得乘机证明时,由航管部门请示飞行队总值班得到批准后,通知安检员对乘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得到机长同意后方可登机,事后应及时补办登机证明;
(三)安全检查合格后,安检员在《登机证明》上盖安检章并注明安检行李物品数量,搭乘人员登机前应主动将《登机证明》交机长验证,机长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并向乘机人员讲解乘机须知;
(四)搭乘人员严禁将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飞行队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各类飞行管理使用手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救助打捞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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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