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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规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拒载违法吗?

2016.08.31 10:143195

有法律规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拒载违法吗?

有法律规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拒载违法吗?

日前因为著名演员王姬女士智障儿子因“不安全因素”被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td.,以下简称“国航”)“拒载”,被称为航空案第一律师的张起淮先生在第一时间发表数篇博文声援王姬女士,认为国航拒载违法。张起淮先生是我非常尊敬的一位律师,对于他代理的民航业内数个经典案例,我是钦佩不已,私下里也和张起淮先生有过数次交流。尽管如此,我对张起淮先生对此事件的若干观点还是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我要尽力剥离张起淮先生博文中明显具有诱导作用的感情色彩后提炼其观点,因为这些感情倾向明显的词句不利于公正客观看待问题。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件不很容易的事,但最后我还是提炼出张起淮先生对此事的主要观点:

一、王姬女士的儿子当日在国航飞机上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及飞行安全,因此机长不能随意行使所谓的权力拒绝其继续乘机;

二、机长所谓的智障儿童“危及飞行安全”毫无任何事实根据;

三、拒载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护法》,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和侮辱。

现在我想针对张起淮先生的观点逐一发表我的看法。

第一,王姬女士的儿子当日在国航飞机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也许是张起淮先生有些先入为主,只听取了事件一方当事人的陈述,这影响了张起淮先生对事件客观真实过程的判断。如果仅仅是“拉了拉商务舱的隔帘”,那么我将毫不犹豫地站在张起淮先生一边,强烈谴责国航的严重错误。但事实可能与张起淮先生所掌握的有相当大的差距,王姬女士的儿子似乎在机上做了比“拉了拉”更多的事情,而这些事情显而易见是对飞行安全构成了威胁。很感谢张起淮先生引用了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但是很遗憾我并没有看到这里面有张起淮先生所讲的必须要“严重危及到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才有权采取这一措施”,这基本上应该是张起淮先生对该条文的个人认识和研究心得,可能并不是很全面。而王姬女士的儿子在机上的行为恰恰是已经扰乱了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涉嫌违反《民航安保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维护客舱秩序的相关条文,有过错在先,而且在其法定监护人和机组人员的多方努力下仍然没有办法有效制止这孩子的行为,此时机长做出拒载决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至于拒载后祖孙二人的后续服务问题国航确有不妥之处,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拒载的正确,更不能据此否认过错的存在。

顺便提一句,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民用航空法中都明确了机长在航空器内的最高法律地位,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中界定了机长的治安权,其中对于有危害航空安全、违反机上正常秩序与纪律行为的人,机长有权在任何降落地点令其下机。而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该法对于机长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2条规定,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因此,机长根据当时情形做出拒载决定确有法律依据。至于对机长这一决定的正确性产生质疑,情理上我很理解,但这情况似乎类似于交警对闯红灯做出当场处罚而被处罚人不服裁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诉诸法律,法院也是支持交警的裁决的。

第二,关于“危及飞行安全”的人的范围,任何法律都从来没有排除智障人士和未成年人,这和歧视残疾人、藐视未成年人权益风马牛不相及。任何人如果在航空器上实施扰乱客舱秩序的行为,都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这“任何人”中当然包括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内。而航空器这种高度精密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安全的要求又是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所不能及的。张起淮先生关于“智障不是精神病患者,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而是属于弱势群体,根本不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论点很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甚至有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们只能说,智障人士如果有“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可能会因为其智力、生理缺陷而适用法律的特别救济条款从宽、从轻或者免除相应的法律处罚,或者部分或全部豁免其法律责任。而弱势群体的权益,也是在不妨害其他人权利自由的前提下才能保障实施的,法律同样也没有赋予弱势群体“超法律”的地位。至于张起淮先生又称机长是因为王姬女士的儿子智障而拒载,这估计受他所掌握的信息来源的误导所致,机长从始至终根本没有因王姬女士儿子“智障”而拒载,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张起淮先生在博文中所称的“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或者法规规定‘智障儿童危及飞行安全’,‘智障人士不得乘坐飞机’”这样的话也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况且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部法规如果有这样的条款,那才是赤裸裸的反人类的、侵犯人权的恶行恶法啊。

第三,国航的拒载,虽然很遗憾的造成了王姬女士一家人的精神伤害,但是非常明确的是,这种伤害直接源自拒载后国航后续服务的脱节,而不是拒载本身。单就拒载而言,法律同样也没有明确规定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拒载残疾人、未成年人,但法律却明确规定了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乘客本人的过错造成运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运人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况且,航空安全本身是无法也不可能允许乘客以任何身份任何名义通过“试错” 行为来检验安全状态是否存在,所以残疾人也好,未成年人也好,弱势群体也好,这样的身份标识并不代表他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可以享受特权,可以超越法律,可以罔顾航空安全,虽然对于他们,包括国航在内的所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都是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和更为优质的服务,但是特殊服务不代表他们就有特权。

中智协声明认为王姬女士的儿子作为国航常旅客以前多次乘机均未被拒,因此认定本次乘机被拒载不合情理。这很明显是在拿以往的合法行为来证明此次的非法行为不存在,并没有说服力,更不能证明拒载的不正确,当然也不能证明国航对王姬女士儿子及残疾人、未成年人的歧视或不尊重。因此张起淮先生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护法》的特别重视,非常令人感动,但遗憾的是属于无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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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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