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一次祛斑引出四次官司
13年前的一次祛斑手术,不但没能让刘女士的双臂美丽起来,却造成其双臂二度灼伤,刘女士为此两次将当年给自己做手术的莱西某医院告上法庭。因不服青岛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她于2004年第三次上告,被莱西法院驳回。近日,刘女士再度将该医院告上青岛市中院,向对方索赔33万余元。
据了解,刘女士今年50岁, 1992年6月底,她在莱西市某医院做完双臂祛斑手术后自愿出院。但第二天,她的两只胳膊开始起泡,随后又开始感染,后经诊断为双臂9%左右深二度灼伤并感染,属轻伤。
1992年和1994年,刘女士先后将给自己做手术的医院告上莱西市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6月,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医院给刘女士治疗双臂的药物“用药浓度大了点”,且大面积皮肤用涂抹疗法不当,手术后允许刘女士出院,造成了刘女士因药物灼伤后感染,应负主要责任。而刘女士自作主张出院,返回未经过消毒的环境中,导致创面感染,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判处莱西市该医院赔偿刘女士误工费等1400余元,刘女士双臂瘢痕,可于判决生效一年内在青岛市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被告医院承担 70%。1996年,莱西市该医院向刘女士支付治疗费用2000元。
去年10月,刘女士再次将莱西市该医院告上莱西市法院,索赔33万余元。但莱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二审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已经履行,刘女士在事隔8年之后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且经莱西市和青岛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手术不能定为医疗事故,遂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但刘女士认为,因为医院的过错,使自己的胳膊感染,在过去的十多年里,自己多次治疗,如今胳膊上仍留着无法完全康复的大面积瘢痕,但医院从1996年之后再没有向自己支付任何费用,所以又于近日将上述医院告上青岛市中院,索赔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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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