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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被砍医院救治再遭追杀 伤愈却状告医院

2017.12.23 15:371659

某男子被砍医院救治再遭追杀 伤愈却状告医院

某男子被砍医院救治再遭追杀 伤愈却状告医院

日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就医被砍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医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5月7日晚上11点多,彭某应邀到梅州江北一酒吧喝酒聊天,喝着喝着,彭某闹着要上厕所,但不知怎么回事与其他几个陌生人在洗手间门口发生了争执,酒酣耳热之际的几个小青年打了起来,彭某被打伤,他的朋友急忙把他送到某医院急诊科治疗做清创缝合术。做完手术,已是第二天凌晨1:30分了。主治医生在办公室开处方,几个护士在帮患者包扎伤口,突然病房中冲进四个手持砍刀凶神恶煞的人,在场的人只是在电视上见过这种场面,顿时吓懵了。他们把医生赶出病房,其余的护士被逼到墙角,对着彭某乱砍数刀,之后这伙人马上跑得不见踪影,行凶期间这伙人一句话也没说,办事很有默契。一名心里素质较强的护士马上偷偷地拨打110报警。由于急诊科的范围较大,当医院的保安人员赶到病房时,行凶者已逃之夭夭。

彭某因再次遭数人砍杀,砍伤双上肢,导致左第1-5指背伸肌腱断裂伤,院方赶紧对他进行抢救。所幸抢救及时,彭某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后,伤愈出院。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在医院受伤,医院也应该承担责任,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梅江区法院。

彭某认为,自己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就有义务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医院的保安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几个凶犯开车进入医院,手拿砍刀在医院行凶,致使自己被砍伤致残。自己在医院被砍伤与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有因果关系,医院有明显过错,造成了自己重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听说彭某把医院告上了法院,院方也觉得很无辜,彭某的损害是歹徒的犯罪行为所致,属于院方无法预见的突发刑事案件,而且院方反应迅速,还及时报警,使彭某得到了及时的救治,院方没有理由应该承担责任。

梅江区法院主审法官也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如此富有戏剧性的案件,经过法庭审理后认为,彭某在酒吧喝酒时被打伤到医院治疗时,没有向院方说明仍有不安全因素,原告在医院治疗时又被他人伤害,院方是无法预知并加以预防的,医院是医疗机构,其职责不同于其他经营场所,其采取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有合理的限度,根据该案事发时的情形,事发突然,暴力程度院方也无能力制止,只能报警及救治,梅州市110接处警登记表,亦证实院方及时报警。所以,院方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在急诊治疗时受到不法伤害没有因果关系。彭某因不法侵害受到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破获后另行向不法侵害者请求赔偿。因此,彭某请求院方赔偿,无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梅江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某对被告某医院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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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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