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子输液过敏未妥处 医院承担九成责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院输液引起的医患纠纷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井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867.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井某因患支气管炎入住许昌市某医院治疗。同年12月4日,井某输液后感觉全身发痒便立即告知医生。随后几日,井某全身开始出现红点与斑块,但医生仍未理会,照旧使用原药物与针剂。不久,井某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溃烂流水。经鉴定,井某病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后井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580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对原告井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赔偿责任。同时支持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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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