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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录像,某医院拒上法庭

2018.01.15 09:031452

反对录像,某医院拒上法庭

反对录像,某医院拒上法庭

新闻回放:1986年凌晨,一只老鼠窜进了监护室,爬到强强(化名)的床上,向婴儿的脸上咬去……凄厉的哭声惊醒了值班的护士,当她们赶到时,强强的脸上已经血肉模糊,肌肉外翻,血流了一床。(本报2002年5月1日曾报道)本报讯(记者李杨)被鼠毁容的强强如今已是20岁的小伙子,鼠伤带给他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痛,还有精神上的折磨。2006年9月26日,强强一审胜诉,昨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双重伤痛:没人能理解我的痛苦

昨日,记者在强强家中看到这个小伙子时,他正拿着小剪刀修理右边的眉毛——这眉毛是头发移植上去的,必须经常修剪。如果单看强强的半边脸,你一定会夸他是个美男子,只可惜强强的右脸全是疤痕,从眉骨延伸到嘴角,法医鉴定的结果是,七级伤残。因为被老鼠咬伤,小时候同学经常拿这块疤取笑强强,谁也不跟他一起玩。因为被老鼠咬伤,强强从来不照镜子。因为被老鼠咬伤,强强眼睑受伤,睡觉也要半睁着眼睛。现在强强患有角膜炎,天天都要敷用眼药水。因为被老鼠咬伤,强强没有右边眉毛,移植到眉毛处的头发得天天剪。因为脸上吓人的疤痕,做厨师的强强几次被饭店辞退,理由是“怕吓着顾客”。“你们不是我,你们没办法体会我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强强双手捂着脸,泪水顺着指缝滴到地上。

最新进展:二审开庭10分钟

2006年9月26日,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医院赔偿强强医疗费、继续治疗费4.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9时30分,此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要对庭审过程全程录像,但医院方表示,如果法院要录像则拒绝上庭,随后医院方3人退出法庭。医院方代表20分钟后仍未回到法庭,审判长宣布开庭。10分钟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争议焦点A诉讼时效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医院的上诉理由是,强强当时还小不能行使诉讼权,但强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绿园区人民法院:强强年幼受伤,不能正确认识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的严重性,而且他正处于生长发育期,不适合进行整容治疗,无法确定费用数额。因此,应以适合进行整容治疗并医疗终结时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强强的代理律师:强强向法院请求的是继续治疗的费用,所以诉讼时效起算点应该从继续治疗的时候开始计算,当时孩子太小而且医疗水平也不具备,现在强强的自身条件和医疗水平都已具备,提出继续治疗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强强所受的伤害是机能的障碍与容貌伤害的结合,容貌的整治需要头部的骨骼定型之后才能实施。假设强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作为受害人的强强在取得行为能力时主张权利,法律应该支持。

B解决与否

绿园区人民法院:虽然医院与当事人双方已进行了协商,但医院所说的证人并没有到庭,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履行了协议。医院:双方已经就此事签订协议,给付强强家2000元经济补助,协议实际履行完毕。证人没有到庭是因为证人已经70多岁,且远在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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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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