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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时摔伤 医院赔她24万

2018.01.20 13:472100

青岛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时摔伤 医院赔她24万

青岛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时摔伤 医院赔她24万

法院认为精神疾病患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医院虽不是监护人但应承担部分监护责任

早报讯 青岛一名精神疾病患者在外地一家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大腿骨折,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患者24万余元。昨天,记者从患者的代理律师处获悉,医院方面没有上诉,赔偿款项已经到位。

住院突骨折

李女士家住延安三路,今年50岁,患有精神分裂症。2006年在家人的安排下,她来到贵州省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住院一个月后,家人突然接到医院通知,李女士大腿骨折,家人马上把她送到其它医院治疗腿伤。

在经过近一年的治疗后,李女士逐渐能够下床走路并出院,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6万余元。出院后不久,李女士又被查出胸腔积液,再次进入医院治疗。出院后六个月,因治疗期间形成的关节功能障碍和肌力降低,李女士生活不能自理,只能由家人进行护理。

经相关部门鉴定,李女士骨折是由强大外力撞击造成的,构成八级伤残,而且需要进行后期治疗。胸腔积液与骨折手术后长期卧床等有因果关系。

“医院作为暂时的监护人,不仅没有尽到治疗、照顾李女士的义务,还让她骨折。受伤后,医院交了治腿伤的住院押金后就不管了。”作为李女士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的姐姐将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

医院辩称,李女士住院期间受到损伤,属于意外伤害,医院不应承担责任,至少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精神病医院责任大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是精神疾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到精神病医院住院,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医院应当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法院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

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的李秋航律师介绍,当精神病人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医院的一系列合同义务以及监护责任的转移就产生了,包括特定的监护义务。医院虽不是监护人,但负有监护的职责,医院应对患者的生活料理、人身安全等方面予以保障。通常情况下,精神病人入院后实行封闭式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对该病人实际监护的条件,医院既然同意接收精神病人入院,就意味着它同意承担必要的、原由监护人承担但因病人入院后无法承担的监护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医院完全取代了监护人的地位,也不意味着医院一定要对发生的所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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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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