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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因医院误诊致一睾丸坏死

2018.01.23 12:423006

某男子因医院误诊致一睾丸坏死

某男子因医院误诊致一睾丸坏死

人民网温州频道11月8日讯(通讯员乐法宣)因医院误诊导致方某睾丸坏死切除,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医院赔偿方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17752.5元的80%,计94202元。

因左阴囊肿胀、疼痛3小时,方某于2008年12月11日到乐清市某医院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左睾丸炎,予抗炎治疗。此后,方某于2008年12月14日至12月19日期间先后4次到被告门诊复诊。2008年12月19日超声检查提示:左睾丸及附睾回声改变(首先考虑睾丸扭转)。2008年12月19日在腰麻下行睾丸探查术,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睾丸及附睾出血梗死。方某认为由于被告医生误诊,将方某睾丸扭转误诊为睾丸炎,错过最佳治疗时期,导致方某左睾丸坏死切除,其病例属于医疗事故,要求被告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共同委托温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要求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

鉴定组专家于今年7月1日作出鉴定,认为:"患者左侧睾丸扭转的诊断明确,但医方在首诊时除血常规、尿常规检查外没有及时做影像学检查诊断(B超)及鉴别诊断,就诊断为左睾丸炎。继续治疗的8天内亦未做必要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检查(B超),动态观察病情和及时专科会诊。医方对患者诊治8天内,始终存在误诊误治,延误病情正规治疗。故医方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左睾丸切除有因果关系。该病例早期临床表现不典型,易与急性睾丸炎混淆。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方某因病到被告处就诊,其和被告间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基本责任和义务。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和结论,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自身的疾病与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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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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