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子多次就诊未查出胃癌 状告医院误诊
因胃部不适,朱女士一年多来反复在一家医院就诊达十余次,医生每次仅给予其口服药治疗,不作进一步检查,致朱女士病情加重。后朱女士到另一家医院医治,被查出患有胃癌。朱女士以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23万余元。
每次开出口服药治疗
2006年2月7日,年逾六旬的朱女士因“上腹痛,反酸一年余,近又发,并发现糖尿病”,来到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医生为其开出口服药健胃愈疡片等治疗。朱女士服药两周后出现腹泻,又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方耐信、健胃愈疡片治疗。又两周后,朱女士胃部不适再去该医院就诊,医生开出与上次相同的药方。
自那年的2月7日第一次就诊,至第二年3月9日的第12次复诊,医生每次都给予口服药治疗,未对朱女士的病情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断,朱女士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逐步加重,以至于出现呕吐。
朱女士已失去在该医院治疗的信心,于2007年3月12日来到上海同济大学附属某医院就诊。次日,医院给朱女士作胃镜检查,检查结果为,“胃窦小弯侧近前壁”印戒细胞癌。同月23日,朱女士在上海中医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做胃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报告:胃低分化腺癌,部分为印戒细胞癌,癌肿浸润至浆膜外脂肪组织,并累及神经。手术后,朱女士开始定期化疗。
延误诊治发展到晚期
在长达一年多的就诊期内,医院对她的病情未作任何检查,没能及时诊断出胃癌,朱女士认为,医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医院的延误诊治,致使其病情发展到晚期及出现预后不良的情况,医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朱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代理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中的40%金额。
在法庭上,被告医院辩称,医生根据朱女士门诊时的主诉和以往的诊疗情况进行诊断,符合医疗常规,她的疾病是自身原因形成的,并非医疗行为造成,与医院无因果关系,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请。
鉴定结果医方负次责
审理期间,经被告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区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为,朱女士与该医院医疗争议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对该结论提出异议,再次申请鉴定,法院又委托上海市医学会鉴定,市医学会鉴定分析为:患者在一年多的十几次就诊过程中,医院未对患者做必要的体格检查及胃镜或吞钡X线检查,违反诊疗常规,与患者病情进展有一定关系;患者所患的疾病症状隐蔽,临床发现较困难,进展迅速,是患者目前病情的主要原因。结果为医院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市、区二级医学会的鉴定操作程序合法,认证分析充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朱女士要求医院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赔偿朱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9.9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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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