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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发现救护车上断氧 导致病人死亡

2018.01.30 14:411886

医生未发现救护车上断氧 导致病人死亡

医生未发现救护车上断氧 导致病人死亡

家住兴城市的马老太太的儿子李某,因病由兴城市人民医院转送北京一医院的途中,死在了兴城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上。马老太太认为救护车上所备氧气不足,是导致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将兴城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昨日,兴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意外患者命丧救护车

在庭审中,原告方称,马老太太的儿子李某患中度肝硬化在兴城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

2004年10月8日凌晨,家人用兴城市医院120救护车将其转院到北京。救护车上随行的孙医生是李某在兴城市人民医院治病时的主治医生。当救护车行驶到京沈高速公路河北唐山市滦县服务区附近时,李某说:“怎么把我的氧气断了。”此时,随行的孙医生才发现氧气没有了。

见此情景,李某的妹夫立即用手机向唐山市“110”求救。5时33分,唐山市公安局指挥高速公路抢险救护站进行救助。5时50分,高速公路抢险救护站将氧气送到,但患者李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争执原告方索赔9.6万元

原告方认为,李某的死是在转院途中出现断氧所致,应属于医疗事故。原告方称,李某的死给年迈的母亲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被告方兴城市人民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96500元。

针对原告方的赔偿要求,兴城市人民医院称,死者李某从兴城市人民医院去北京并不是原告方所认为的是“转院治疗”,死者没有与兴城市人民医院履行任何转院手续,而是在家属的单方决定下去北京外诊的。兴城市人民医院提供的“120”救护车也是其家属的同事向兴城市人民医院借用的。从法律上讲,死者在外诊的阶段与兴城市人民医院形成的是一个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因此,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角度看,兴城市人民医院没有违约之处。原告方让医院对此结果承担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当天,法庭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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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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