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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无营养标签的预包装休闲食品蓄意维权

2014.10.24 15:401470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3日,当事人郭某在通州三余镇某购物广场购买了9包无营养标签的预包装休闲食品,总货款34.7元,4月6日即向工商部门书面申诉举报。4月9日郭某又在通州兴仁镇另一家超市购买了3包无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总货款11.1元,同日再次向工商部门书面申诉举报。当事人两次申诉举报明确提出了十倍赔偿、补偿损失、召回产品、查处奖励、通报回复等诉求,并向工商部门提供了超市购物小票、食品包装等证据,当地工商部门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相关受理条件,决定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要点

      (一)维权当事人主体身份认定

      当事人郭某,现居通州区川姜镇。当事人多次、多处购买无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而且每次购买的所有食品全部是问题食品。很显然,当事人的消费行为有别于一般消费者消费习惯,不排除当事人有专职打假索赔嫌疑。但目前国家法律并没有规范和排除职业打假人行为,当事人为了索赔而购买也不是法律所禁止行为。该当事人购买食品的数量不多,没有超过正常合理的生活消费需求,可以认定为该当事人虽有职业打假人嫌疑但仍具有消费者的属性。

      (二)经营者明知过错行为认定

      该案两家经营者在进货时均依法履行了查验供货方资质和食品合格证等手续,但对法律规定标签应标明事项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所以经营者对经营预包装食品无营养标签存在明知过错行为。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认定

      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无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应该属于有缺陷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九)项之规定。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认定

      本案消费者除提供购物的小票、食品包装袋,但没有提供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实质损害后果方面的证据。

      (五)消费者损害认定

      预包装食品无营养标签,属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损失,同时侵犯了消费者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情况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根据营养标签的不同进行合理选择,确保吃得明白,吃得健康。

      (六)举报奖励标准认定

      消费者在申诉举报信中明确提出了奖励要求,该举报人举报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能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经查与举报事实相符,符合《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7条举报奖励范围第(八)项规定,举报奖励额度按第9条第一项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焦点评析

      适用“十倍赔偿”是否以损害为构件是该案主要存在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强调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无损害后果则无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引起损害后果的,不支持“十倍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本案支持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项“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以理解为第二项惩罚性赔偿是第一项损害性赔偿的补充,只要有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本案明显有财产、知情权等损害。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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