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为办理农业生产因天然灾害受损之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特依农业发展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设置农业天然灾害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同条项及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删除)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隶属于农业特别收入基金项下,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之分预算,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委会) 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办理农业生产因天然灾害受损之现金救助、补助或低利贷款。
二对于农业行库及农、渔会提供资金办理前款低利贷款所需之利息补贴。
三办理灾情查报、实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费用。
四管理及总务支出。
五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由农业特别收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理之。
第 7 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8 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条
本基金所需工作人员,由农委会现职人员派兼之。
第 10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1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2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誊余,以累积誊余处理。
第 13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 14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