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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的保健食品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维权获10倍赔偿

2015.03.04 16:182160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保健食品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索要10倍赔偿?且看下面一个保健食品维权案例。

消费者买的保健食品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维权获10倍赔偿

2012年7月27日、28日,孟某分别在广州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某公司)监制、杭州某某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某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某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海南某某公司、杭州某某公司、健民公司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某公司退还孟某所付价款1736元,海南某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孟某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并非属于糖果,而D- 甘露糖醇允许使用的范围是限定于糖果,因此根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养生堂公司在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杭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由于涉案产品添加D-甘露糖醇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消费者可以依照该条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孟某在二审中明确只要求海南某某公司和杭州某某公司承担责任,海南某某公司和杭州某某公司应向孟某支付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杭州某某公司向孟某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某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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