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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出错使老人不治身亡引纠纷 被判赔7万多元

2015.03.10 16:08972

76岁老人因为身体活动不灵活而摔倒,可是在医院治疗37天后却死亡,患者家属不能接受这一事实,状告医院要求赔偿30余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纠纷案作出审理后判决医院赔偿74344元。

【案例回顾】

2009年10月11日,76岁的龙某因摔伤被送至重庆市某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经急诊处理后,转入外科住院治疗。次日,患者出现全程肉眼血尿,被诊断为急性尿潴留,于10月13日进行了“膀胱造瘘术”。11月25日患者血压197/111mmhg,出现烦躁、不语、口角左歪等症状,并于次日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出现嗜睡、痰多等症状,于2009年12月17日死亡。

患者家属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赔317893.22元。

经鉴定,医院存在未尽脑出血观察的注意义务、医疗文书制作欠规范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11月25日患者血压197/111mmhg,出现烦躁、口角左歪等症状,医院未作积极降压处理和有关急诊手术准备,可能延误对患者 再次脑出血的处理,对患者病情的治疗和控制有一定延误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而高血压性脑出血是高血压病最严重的并发症之一,任何情况下均可发生,故患者自身所患高血压病是发生脑出血的疾病基础,患者住院期间血压波动、手术的痛苦等只是导致再次脑出血的可能因素之一,医院的过失可能延误对患者的处理,但患者的死亡主要原因还是自身疾病,医疗过错行为系次要因素。

法院结合鉴定机构所作的分析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由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74344元。

【案例分析】

医院有过错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医院虽存在未尽脑出血观察的注意义务、医疗文书制作欠规范等过错,但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自身所患疾病,故要求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有据。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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