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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元买到假茅台 消费者起诉维权获得双倍货款赔偿

2015.03.17 10:37904

宴请朋友,少不了喝酒助兴。2012年10月31日,张先生在增城新塘某购物广场的专柜购买了单价为1588元的500ml贵州茅台53度酒4瓶。可没想到打开酒喝后,觉得入口的口感怎么都不对劲。张先生向酒类专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并其中一瓶酒送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涉案产品“经成分分析,该产品与原厂同类产品不相符”。

张先生将检测结果告知增城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并按照该局的通知,将剩余两瓶茅台酒封存送检,并经茅台酒厂鉴定全为假冒茅台酒。2013年3月底,张先生拿当初买酒时保留的、由该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购物发票,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退回货款6352元并赔偿原告6352元,同时承担检测费800元。

庭审中,商场辩称,张先生购酒的专柜是由其租赁给某商店经营,其只代收款项、出具发票。因此,商场不是销售者,张先生应当向某商店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商场购买500ml贵州茅台53度酒4瓶,有商场出示的收据及发票为证,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商品的销售、收款均在新塘某购物广场内且出具的销售发票也是以新塘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出具,故对商场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商场:不排除真酒被置换

庭审中,商场认为虽然酒瓶的外包装及编号与其售出的一致,但时隔多月,不排除该酒经过人为拆封把真酒置换,申请对涉案茅台酒的瓶口包装是否有人为拆开及拆开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因被告商场方不能提供相关检材致使鉴定不能进行,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原告主张,故法院推定该酒为假酒。

法院:喝掉的一瓶不认定

至于张先生已经喝掉的一瓶酒,因张先生不能提供对应的酒瓶和外包装亦未举证证实其真伪,因此法院认定3瓶酒为假酒。判决被告某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向张先生退还货款4764元,并赔偿一倍损失4764元、赔偿检测费800元。2014年8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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