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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没标明贮存条件存在安全隐患 可依法起诉维权

2015.04.14 13:571770

近年来,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违法食品生产销售商在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之路上被曝光,食品市场环境得到整顿。下面,我们来看一个问题食品维权案例。

2013年6月26日,韦某在广西某超市25倍积分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三盒125克装“华娇菊花翅”,每盒468元,合计1404元。这些商品包装上未标明贮存条件,韦先生觉得这些食品很可能因为存储不当已经变质,卫生质量安全有隐患。

于是,韦某以广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华娇菊花翅”为由,向南宁市兴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该局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行政处理,认定广西某超市存在违法事由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14年1月10日韦某以广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华娇菊花翅”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第二十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参照相关规定,干鲨鱼翅应贮存于常温、干燥阴凉的库房,防止防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因此干鲨鱼翅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其存放的环境、温度、湿度相关,该食品外包装应标示“贮存条件”而其向广西某超市购买的“花娇菊花翅”在外包装上没有注明“贮存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兴宁区法院判决:一、广西某超市退回韦某购货款1404元;二、广西某超市十倍赔偿韦某共计140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3元,由广西某超市负担。广西某超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南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案例可见,食品包装上的食品贮存条件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千万不能忽视了这些,另外,如果遇到类似隐形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一定要记得维权。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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