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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杂店明目张胆销售数种过期食品 消费者须保存购物证据以维权

2015.04.16 10:441921

现在超市中的食品种类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在购物时,难免因为挑花了眼而误买了过期食品。那么,我们在买到过期食品时,面对商家种种措辞,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且看下面一个过期食品销售案例。

一食杂店明目张胆销售数种过期食品 消费者须保存购物证据以维权

过期食品案例

4月13日,位于独山港镇前进村的一家食杂店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独山港分局查处。当问及为何销售过期食品时,店主称,因为店员是新手,不熟悉程序才导致的。

因为店员是新手就可以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吗?显然,这样的说辞很没有说服力。经调查,这家商店多种食品都是过期的。该商店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证照齐全、经营手续完备。但执法人员在副食品货架上仔细核查后发现,阿里山吊瓜子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保质期为180天;宏旺馋嘴板筋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8日,保质期为180天;恒康原味瓜子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7日,保质期为180天;南北小厨酸菜泡凤爪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以上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过期食品处理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了扣留。由于店主未能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应该定期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过期食品维权

对于这样明目张胆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务必要留心查看食品的外包装袋是否完整,是否是三无产品(即无生产商、无生产地、无生产日期),是否在保质期内,并注意索要购物发票。一旦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购物发票是消费者投诉和索赔的关键,是维权的依据,如果丢失了这些食品维权证据,消费者在维权时会显得很被动。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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