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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成都“别克男”12·14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4.10.27 10:533065

30岁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别克轿车,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的惨剧。

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2·14”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他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提出不服判决要上诉。

这是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八十大寿的宴会,席间饮用了大量白酒。下午4点过,他驾驶别克轿车送走父母后,由成都市区方向沿成龙路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

17时左右,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在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伟铭不仅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迅速倒车,从被撞的比亚迪车右侧超出,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孙伟铭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高速向右侧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长安奔奔”车上的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受伤。

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一辆奥拓车相撞,再与奥拓车后的一辆蒙迪欧轿车发生刮擦及与一辆QQ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

为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宣判结束后,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对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了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犯罪的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从本案来看,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他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驶还多次违反交通法规,这就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

事发当时,孙伟铭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行为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高速逃逸,后冲过绝对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以超过限定速度一倍以上的车速冲向相向行驶的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重伤,公私财产损失达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该案是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孙伟铭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佰佰安全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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