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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 法律专家解析

2015.04.27 16:321259

以往见到的事故总是机动车一方被起诉并被判处一定处罚,而行人更多没有被追责,或者责任较小。2014年南京的一场宣判为交通肇事开辟了先河——行人违法乱行也是交通肇事。

2014年11月,号称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案”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同意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回溯:

2014年4月17日,肇事者李某从自己工作的花店出发,准备到对面马路一家通讯店充值。为省时间,他没有选择50米外的斑马线,而是就近穿过马路中间的绿化带。没想到,刚穿过绿化带就与骑电动车的徐某发生碰撞,徐某从车上摔下后不省人事,李某怕惹麻烦逃离现场,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出,该条款并没有限定犯罪主体是驾驶人,换言之也就是说任何人包括行人均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从第133条我们还可以看出,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2、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就第一条来说,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通过路口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走人行横道,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其次,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款规定,死亡1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李某的行为导致骑电动车的徐某的死亡,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从而法院做出了本文开篇时的判决。

佰佰:是时候整治行人违法了

2015年开年,国家就开始准备对行人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各地纷纷出台措施,增加监管,严查行人违法路乱行现象,如今已有一定成效。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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